<?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channel><title>延边刑事律师网</title><link>http://www.sncda.com/</link><description>延边刑事律师网，延边刑事辩护律师</description><item><title>刑事拘留是否必须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呢？</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6</link><description>&lt;p&gt;在司法实践和法律体系的架构中，刑事拘留是否必须要经过检察院批准，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它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关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剖析这个问题。&lt;/p&gt;&lt;p&gt;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lt;/p&gt;&lt;p&gt;从一般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并非都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刑事拘留决定权。当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这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后果，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司法的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据自身的职权，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lt;/p&gt;&lt;p&gt;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刑事拘留是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的。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此时的刑事拘留实际上是在检察院的批准下进行的。这一程序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制衡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lt;/p&gt;&lt;p&gt;另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当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依据自身的侦查需要和法律规定，独立作出拘留决定，无需经过其他机关的批准。&lt;/p&gt;&lt;p&gt;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并不一定都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有自行决定拘留的权力，而在涉及提请逮捕等情况时，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独立决定拘留的权力。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打击犯罪，又通过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Apr 2026 14:40:15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刑事羁押的期限是多久，何时能够结束呢？</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5</link><description>&lt;p&gt;在司法程序里，刑事羁押是一项十分关键的措施，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所以大家普遍关注一般刑事羁押究竟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束。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lt;/p&gt;&lt;p&gt;刑事羁押主要分为拘留和逮捕这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时间。&lt;/p&gt;&lt;p&gt;首先是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通常情况下，拘留的时间是3日。不过，在特殊情形下，这个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至30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短是3日，最长则可能达到37日。这37日的计算是这样的：30日的提请审查期限加上检察院7日的审查批准期限。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需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lt;/p&gt;&lt;p&gt;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羁押的时间就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后，还可以延长2个月。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lt;/p&gt;&lt;p&gt;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lt;/p&gt;&lt;p&gt;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lt;/p&gt;&lt;p&gt;由此可见，一般刑事羁押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等。简单的案件可能在几个月内就能完成整个刑事羁押流程，而复杂的案件则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甚至超过一年。不过，法律设定这些羁押期限，既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执行，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Apr 2026 14:39:31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 刑事拘留一定会被判刑吗？</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4</link><description>&lt;p&gt;&amp;nbsp;刑事拘留一定会被判刑吗？&lt;/p&gt;&lt;p&gt;在法律领域，刑事拘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存在这样的疑问：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意味着必判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刑事拘留和判刑的相关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lt;/p&gt;&lt;p&gt;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lt;/p&gt;&lt;p&gt;而判刑则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对犯罪分子作出的刑事处罚。判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有罪，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lt;/p&gt;&lt;p&gt;那么，刑事拘留后是否一定会被判刑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刑事拘留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但这并不等同于最终会被判刑。&lt;/p&gt;&lt;p&gt;首先，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来看，它主要是基于紧急情况和初步的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且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就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然而，这些初步的证据可能并不足以在法庭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在后续的侦查和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或者即使进入审判程序，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lt;/p&gt;&lt;p&gt;其次，在刑事拘留后，案件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此外，即使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罪轻。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会作出无罪判决。&lt;/p&gt;&lt;p&gt;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合法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违法行为，那么由此获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导致案件的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另外，有些案件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法庭也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lt;/p&gt;&lt;p&gt;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判刑。它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最终是否判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审查来确定。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刑事拘留和判刑的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Apr 2026 14:37:29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3</link><description>&lt;p&gt;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或遇到关于拘留的相关情况，而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准确了解拘留时间的起始计算点，不仅关系到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拘留时间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lt;/p&gt;&lt;p&gt;拘留通常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这两种拘留的性质和适用场景有所不同，其时间计算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lt;/p&gt;&lt;p&gt;对于行政拘留而言，它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情况下，行政拘留时间从被拘留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当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会将被拘留人送往拘留所执行。从被拘留人实际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刻起，拘留时间就正式开始起算。例如，张三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于5月1日将张三送往拘留所，那么张三的拘留时间就从5月1日开始计算，到5月10日拘留期满。&lt;/p&gt;&lt;p&gt;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被拘留人在到达拘留所之前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比如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拘留人在被决定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例如，李四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在被决定行政拘留前，已经被公安机关传唤并限制人身自由2日，之后被决定行政拘留5日，那么李四实际在拘留所执行的拘留时间就应该是3日，因为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2日已经折抵了行政拘留时间。&lt;/p&gt;&lt;p&gt;而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被羁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会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刑事拘留时间开始起算。&lt;/p&gt;&lt;p&gt;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计算拘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拘留者来说，关系到他们何时能够恢复人身自由，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拘留时间，是确保司法程序合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如果拘留时间计算错误，可能会导致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lt;/p&gt;&lt;p&gt;总之，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明确拘留时间的起始计算点都是非常关键的。我们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计算拘留时间，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通过对拘留时间计算问题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程序，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法治、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Apr 2026 14:35:35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看守所，需要缴纳费用吗？</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2</link><description>&lt;p&gt;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关押在看守所时，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刑拘关在看守所要交钱吗？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lt;/p&gt;&lt;p&gt;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拘留的性质。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就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开始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和司法程序。&lt;/p&gt;&lt;p&gt;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被刑拘关押在看守所，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所谓的“关押费用”的。看守所的运营费用，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生活开销，如饮食、住宿等，都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这是因为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司法体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履行其管理职能的体现。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来维持看守所的正常运转，确保被关押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不至于因为经济原因而影响其基本权益。&lt;/p&gt;&lt;p&gt;然而，虽然不需要缴纳关押的基本费用，但在一些方面可能还是会涉及到一定的费用支出。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生活需求。他们可以在看守所规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像牙膏、牙刷、毛巾等日常用品，这些物品的费用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不过，看守所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管理是比较严格的，价格通常也是合理的，以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利益。&lt;/p&gt;&lt;p&gt;另外，在医疗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生病需要治疗，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会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费用由看守所承担。但如果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药品或者进行较为复杂的检查、治疗，超出了看守所常规医疗保障范围，可能就需要家属承担相应的费用。不过，这种情况也是在合理和必要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且会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lt;/p&gt;&lt;p&gt;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有通信等需求，比如与家属通信、打电话等，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也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不过通信的方式和费用标准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以确保通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lt;/p&gt;&lt;p&gt;总之，刑拘关在看守所，基本的关押费用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为被关押本身交钱。但在满足一些额外生活需求、特殊医疗情况以及通信等方面，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费用支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应该了解这些情况，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同时，司法机关也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管理和规范这些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7 Apr 2026 14:33:02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延边刑事律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简介</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1</link><description>&lt;p&gt;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成立于1982年5月1日，旧址坐落于图们市。新址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9699号，于2016年10月落成，11月8日正式搬迁，2018年12月25日图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更名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新建审判法庭建筑面积6660平方米。核定政法专项编20人，现在编法官干警18人，员额内法官6人，可实现双语审判4人。&lt;/p&gt;&lt;p&gt;机构设置&lt;/p&gt;&lt;p&gt;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现有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等五个内设机构，另设司法警察大队为直属机构。&lt;/p&gt;&lt;p&gt;管辖范围&lt;/p&gt;&lt;p&gt;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以及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受理的案件。管辖地域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全境，并向北延伸至黑龙江省宁安市马河乡,向东经吉图珲客运专线达中俄朝边境珲春站，西至威虎岭北站，向南经东边道铁路抵长白山脚下的白河车站，向北经牡图线达鹿道站。&lt;/p&gt;&lt;p&gt;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延吉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延边州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lt;/p&gt;&lt;p&gt;所获荣誉&lt;/p&gt;&lt;p&gt;2010年被&lt;a&gt;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lt;/a&gt;授予“全省法院‘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优胜单位；2011年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无积案、无错案、无违纪、无上访”先进单位;2015年度，图们铁路运输法院机关党总支被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6:56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延边刑事律师：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简介</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50</link><description>&lt;p&gt;&amp;nbsp;白城市位于吉林省西北部，嫩江平原西部，科尔沁草原东部，全市南北长230公里，东西宽211公里，辖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和洮北区5个县（市、区）和白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发展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大安经济开发区5个开发区，总面积2.6万平方公里，有蒙、汉、韩、满、回等多个民族，人口230万。&lt;/p&gt;&lt;p&gt;&lt;br style=&quot;;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坐落于白城市洮北区兴文路18号。管辖区域为沈阳铁路局平齐、通让、长白、白阿等四条铁路沿线，纵横延伸到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中平齐线从太平川站到街基站；通让线从太阳升站经大安北、乾安到太平川站；长白线从白城站到松原站；白阿线即白城至伊尔施站。&lt;/p&gt;&lt;p&gt;&lt;br style=&quot;;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白城铁路已有近百年历史。可以说白城铁路是在全国铁路历史最长、隶属关系变化最多、机构变化最大的地区。平齐铁路是日本为了同沙皇俄国争夺我国东北铁路，胁迫北洋军阀政府于1917年修建的。白阿铁路是日本疯狂侵华于1929年开始修建的，1937年全线贯通。长春到白城铁路是日本于1935年10月修通的，由伪满州国接收。通让铁路是1966年11月竣工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至1946年3月白城铁路无人管理，1946年中国共产党在郑家屯成立了第一个管理铁路的机构—西满铁路局，于1946年3月成立了白城铁路办事处，1947年1月西满铁路局改称为齐齐哈尔铁路局，白城办事处归齐局领导。1949年5月29日白城办事处撤销设立白城铁路分局，1950年5月1日白城分局由齐局划归锦州铁路局，1958年1月—1963年12月划归齐齐哈尔铁路局，设白城办事处。1964年1月成立白城铁路分局，1980年成立白城铁路运输法院，1983年10月白城铁路分局划归沈阳铁路局，白城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86年12月白城铁路运输法院随白城铁路分局撤销设立白城法庭，隶属于长春铁路运输法院。&lt;/p&gt;&lt;p&gt;&lt;br style=&quot;;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1993年9月重新成立白城铁路分局，随之1994年组建白城铁路运输法院至今。现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办公室八个职能部门。现有法官、干警21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人，占全院总人数的90.48%，其中硕士研究生1人。根据中央关于铁路法院改革文件精神，于2012年6月20日移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决定》，白城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lt;/p&gt;&lt;p&gt;&lt;br style=&quot;;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近年来，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中心，狠抓班子，带好队伍，树立形象；狠抓审判，强化执行，提高效率；狠抓服务，规范管理，确保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铁路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2005年荣获沈阳铁路局党委、沈阳铁路局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沈铁中院评为“优秀法院”；2006年被辽宁省高院荣记“集体三等功”；2006年被辽宁省高院评为“全省两庭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在辽宁省法院系统“无积案、无错案、无违纪、无上访”竞赛活动中获得先进单位；院党支部连续十几年被上级部门评为先进党支部。&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6:14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延边刑事律师：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简介</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49</link><description>&lt;p&gt;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于1980年开始筹建，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法院办公楼坐落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南大街996号。现有法官、干警21人，均为大学以上学历，其中硕士5人，占21.7%。&lt;/p&gt;&lt;p&gt;&amp;nbsp;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现设有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按照党章设置机关党总支，司法警察大队为直属机构。&lt;/p&gt;&lt;p&gt;　　　 一、指定管辖案件范围&lt;/p&gt;&lt;p&gt;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通化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述一审案件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二、指定管辖案件类型&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二）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2.水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8.供用电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9.供用水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0.供用气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三）行政诉讼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1.市直各行政机关具体指：单位名称为通化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如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化市税务局、通化市交警支队、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等。不包括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辖区人民政府、单位名称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2.以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包括直接以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四）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三、其他有关事项&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一）2019年4月1日起，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　　　（二）2019年4月1日起，通化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2019年4月1日前，针对指定管辖案件通化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仍由已立案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5:35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延边刑事律师：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简介</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48</link><description>&lt;p&gt;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简介&lt;/p&gt;&lt;p&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位于吉林省吉林市，1980年筹备建立，1982年正式办案。法院审判楼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215号,审判大楼面积5200平方米。全院现有工作人员63人，其中政法编制29人，工勤人员1人，文职人员9人，临聘人员24人，现有员额法官11人。现设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综合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职能部门。&lt;/p&gt;&lt;p&gt;2012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中央编办发15号《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以及《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沈阳铁路局将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次性整体移交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lt;/p&gt;&lt;p&gt;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是吉林省法院系统的专门法院，担负着吉林省部分铁路辖区的各类刑事案件、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lt;/p&gt;&lt;p&gt;按照中央“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成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划蓝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除原涉铁路案件外，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吉林市各区（具体包括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吉林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lt;/p&gt;&lt;p&gt;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省法院指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吉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lt;/p&gt;&lt;p&gt;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秉承“崇德、尚法、博学、为民”的院训，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吉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4:55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延边刑事律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简介</title><link>http://www.sncda.com/?id=2047</link><description>&lt;p&gt;1980年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正式办案。2012年7月1日移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是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5个基层法院之一。&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办公楼现落座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766号，建筑面积5234.24平方米。内设机构6个，其中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审务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和司法警察大队。定编39人，现员32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1人，大专学历1人。&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案件管辖：主要审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2019年4月1日经最高院批复扩大案件管辖，指定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长春市九个区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共11类）、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共11类）和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2022年9月26日起，指定管辖吉林省长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多次获得沈铁中院系统“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曾获辽宁省政法委“人民满意优秀法院”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二次。&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5 Apr 2026 08:03:11 +0800</pubDat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