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扎某诈骗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2-16)案例分析109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扎某(化名,不满18周岁)利用微信小程序“搜狗号码通”查找未注册的手机“靓号”,先后发送在微信群内,谎称有此类手机“靓号”出售。次某等9人看到扎某发送的信息后,分别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扎某转款5万余元,要求购买手机“靓号”。扎某收款后,却再未回复次某等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扎某(化名,不满18周岁)利用微信小程序“搜狗号码通”查找未注册的手机“靓号”,先后发送在微信群内,谎称有此类手机“靓号”出售。次某等9人看到扎某发送的信息后,分别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扎某转款5万余元,要求购买手机“靓号”。扎某收款后,却再未回复次某等人。案发后,扎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手机“靓号”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扎某利用微信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巨大,本应从重处罚,鉴于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网络购物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诈骗分子通过快手、抖音、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网页广告等渠道,发布虚假的购物或服务信息,吸引不特定人群。当消费者向其咨询时,诈骗分子通常要求消费者先转款或扫码付款,然后再向消费者发货或提供服务。消费者付款后,诈骗分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或提供服务。更有甚者,有的诈骗分子还会继续编造以收取运费、货物被扣需要缴纳罚款等理由,进一步诱骗消费者继续转账汇款,随后将消费者拉黑,使消费者无法与其联系。因此,广大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购物平台,切忌在正规平台之外私下付款,并对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商品和服务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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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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