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杀害同学一审被判无期,背后有哪些司法考量?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12-19)法治资讯68

11月28日,14岁男生杀害同小区女同学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公众关注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如何量刑、如何预防等方面的问题,记者采访法学专家和律师,深入解读案件宣判的司法考量和司法效果。



  记者: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是否适当?为何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此外,国外的法律实践是否也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本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于顶格刑罚。本案被告人预谋杀人,犯罪原因为无端猜疑,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综合该案的主客观情况,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考虑到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犯罪行为多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考虑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出发,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均明确要求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我国签署并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这也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国际公约。


  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辉:基于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的特殊性、死刑功能的局限性、慎刑思想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其科学性和现实性。与此类似的还有,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悲剧,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办事,本案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量刑适当。


  本案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彰显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威严,进一步宣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记者: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发,本案被告人无端猜疑便预谋行凶,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有一种担心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可能沦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保护伞”,对此,您认为应该怎么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他们健康成长,而非为犯罪行为提供庇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容不纵容”的做法,以达到保护与惩罚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的考虑,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区别于成年人并相对较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只有14岁,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正是“宽容不纵容”的体现。


  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辉: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量刑多少都必须按照刑法规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突破“14周岁”的绝对责任年龄限制,加大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打击的体现,更加彰显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但不纵容。


  记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监护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教育、管理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预防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若未成年人犯罪,表明监护人可能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相关部门可责令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三是监督与配合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监护人需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未成年人按时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同时,要监督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四是矫正协助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后,监护人要协助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记者:从本案出发,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框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多方协同发力,综合治理。


  一是司法机关应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宽容不纵容”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挥司法保护与惩治警示的双重作用。二是完善分级干预与矫治机制,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严重危害行为,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完善矫治措施,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与挽救。三是落实家庭与学校责任,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优化家庭监护与教育环境;督促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对校园欺凌、暴力与纠纷的监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因不良情绪而引发的犯罪。四是压实社会与网络保护义务。社区常态化开展摸排,建立和完善留守、流动、单亲、失亲等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台账,掌握并关注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情况,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家暴等情况,或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及时报告并介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女童等的关爱和保护,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和家校联系制度。以涉网犯罪治理为关键融入网络保护,督促网信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五是强化政府在未成年人教育、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总之,通过多重努力,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人民日报客户端 胡健 程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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