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合理必要的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廖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廖某入职某物业公司。2022年10月某物业公司因业务缩减,遂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与廖某协商岗位调动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1月,某物业公司向廖某发送工作调动通知,廖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岗。2022年12月,某物业公司向廖某发送《召唤信》,廖某仍未到岗。某物业公司遂以无故缺岗为由,与廖某解除劳动合同。廖某以某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廖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因业务缩减,对廖某岗位进行调动,虽廖某抗辩其并未同意,但此次调岗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亦不存在降低廖某的薪资标准和显著增加廖某工作负担的情形,故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未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在廖某经公司两次通知仍拒绝到岗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调岗属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必要时还应当增加交通、住宿等补贴,以保障不因调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或显著增加劳动者负担。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亦应予以肯定,如劳动者拒绝合理必要的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据此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应不予支持。本案准确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保障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