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数字钱包赚“快钱” 二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01-20)法治资讯147
“我们很后悔,不应该为了赚‘快钱’,做这种贩卖数字人民币钱包(用于存储、兑换、转账和支付数字人民币)的生意。”法庭上,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被告人王某、苗某认罪认罚。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

“我们很后悔,不应该为了赚‘快钱’,做这种贩卖数字人民币钱包(用于存储、兑换、转账和支付数字人民币)的生意。”法庭上,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被告人王某、苗某认罪认罚。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两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连带赔偿2.1万余元。

  2025年4月,警方接到市民康先生报案,称其遭遇网络诈骗。警方迅速展开行动,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追查到康先生被骗的资金曾经流入3个数字人民币钱包,并联系上了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开户人。蹊跷的是,3个开户人虽表示确有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但他们对钱包被用于转移资金的事情毫不知情。在警方追问之下,3人均回忆起,就在前几天,他们都去了同一家公司应聘兼职,且都是在这家公司的要求下,开通了多个平台的账号。

  3名开户人之一的盛女士说,2025年4月3日,她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则日结兼职信息,于是在当天下午来到指定地点——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应聘。该公司以为各种网络App拉新客户为由,让她下载了多个App,并注册账户。在公司员工的引导下,盛女士提供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其间,公司员工还让盛女士配合完成了提供验证码、人脸识别的流程。拿到200元的“日结工资”后,盛女士的兼职就算完成了。另外两名开户人的描述与盛女士基本一致。

  于是,这家网络科技公司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警方立案侦查后,涉案人员王某、苗某被抓获归案。经查,王某是这家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苗某则拥有一家劳务公司。2025年4月初,他们在某境外软件上接触到买卖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生意”,与上游买家接洽后,决定加入。两人通过境外软件承接贩卖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由苗某负责通过自己经营的劳务公司发布兼职广告,招募了大量兼职人员至王某开设的公司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并实名认证。之后,王某、苗某将注册账号私自换绑为上游提供的手机号,再主要由王某跟上游买家对接,将兼职人员的身份信息、数字人民币账号、密码等信息以每条35个至50个USDT币(虚拟货币,下称U币)的价格卖给上游买家。

  案件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为确定案件性质,针对数字人民币钱包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积极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沟通。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字人民币钱包及支付密码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同时,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梳理作案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调取涉案人员的虚拟币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查证违法所得的虚拟币数量、兑换成人民币的数量等,以查明违法所得。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掌握案件线索后,同步开始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两部门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认定、数量固定、虚拟货币佣金变现等角度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提供支持。经查,王某、苗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及数字人民币钱包80余套,非法获利3000余个U币,实际提现人民币2万余元。

  经审查,该院认定,王某、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存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造成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众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5年9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童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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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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