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毛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乘客开车门致人受伤时保险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毛某驾驶出租车在公交车站牌处临时停车,乘客李某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毛某和李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不承担责任。毛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系乘客李某的个人行为导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作为车辆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虽然开车门的行为是李某做出的,但该行为背后是驾驶人和乘客的共同意志,乘客开门的行为不能脱离驾驶员的行为而独立存在,乘客的操作行为应当视为驾驶员行为的延伸,且在李某开车门时,车辆依然在驾驶员毛某的控制之下,仍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