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买闲置物品,质量问题如何担责?法院这样判

延边刑事律师1个月前 (01-26)法治资讯61

在二手平台卖闲置电动车,却因电池“货不对板”惹上官司。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消费纠纷案,明确个人卖家若存在经营行为,同样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2月,曾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付某挂售的“爱玛A502电动四轮车”,标价8500元。商品页面写着“大锂电池,一万多购买,才开两千公里,高配超长续航版”。曾某通过平台“我想要”功能询问详情,付某回复:“2022 年年底买的,装的是120A锂电池。”2月18日,付某发来车辆外观视频,曾某再次确认:“电池真是120A锂电池?”付某语音回复:“是的。”最终,双方以8000元成交,运费由曾某承担。


交易时,曾某提出:“我先确认收货付款。按要求发货就行,充电器、发票、钥匙都记得放一下。” 付某回复:“放心吧,我拿着钥匙和那些东西有什么用,车子都给你了。” 可等2月23日曾某收到车,却发现车上装的是60V35A铅酸电池,续航远不如承诺,而且也没收到发票。付某解释:“长期没骑,原来的电池坏了,我父亲换了新的,我也不知道。” 双方协商不成,曾某一气之下将付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付某算不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经营者”?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要不要“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发现,付某在2022年6月26日至2024年3月30日不到两年时间里,在平台卖出10辆电动三(四)轮车,还有2辆正在售卖。此外,他无法提供电动车的购买发票,说不清车辆来源。更重要的是,有其他买家在他的商品页面留言吐槽:“电池根本跑不到60公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综合付某售车数量、频率、商品来源等情况,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属于商业经营活动,要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欺诈认定上,法院认为,付某多次保证是“120A 锂电池”,发货前却不拍电池视频,加上之前就有电池问题的差评。而且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价格、性能差别巨大,直接影响车辆价值。曾某正是因为相信了付某的话才买的车,所以付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酌定付某赔偿曾某8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服判并履行了赔偿。


法官提醒:现在二手交易越来越火,有些卖家打着“闲置转让”旗号干着经营的事。消费者遇到频繁售卖同类商品的卖家要多留个心眼,交易时一定保存好聊天记录、商品介绍截图,没收到货千万别急着确认付款。如果碰上纠纷,注意保留证据,及时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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