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某公司与甲磨床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推进中外合作共赢
基本案情
N某公司系一家欧洲公司,是全球专业计算机数控系统(CNC)提供商之一。N计算机软件是N某公司开发的一个综合软件,用于生产和修磨精密刀具。N某公司在我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N某公司于2021年起诉主张,甲磨床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机床设备上安装了N计算机软件,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甲磨床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安装有侵权软件的机床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二者分别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使用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2000元。根据N某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在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对不同型号的共14台机床进行证据保全,在部分被抽查的机床内固定了被诉侵权软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N某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合议庭通过仔细阅卷,数次询问当事人,发现双方对抗情绪严重,在事实认定和赔偿金额上均有较大争议。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精准定位双方争议焦点,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在每次庭审或询问后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缓解双方对抗情绪。经过数月反复做工作,最终引导当事人理解并自愿接受更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赔偿+正版化”的和解方案,即两被告均停止侵权并一次性支付N某公司赔偿金,同时与N某公司达成了为期五年的涉案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协议,并就后续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在中国市场合作打击盗版行为达成一致。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不仅一揽子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既有纠纷,同时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成中外双方达成了未来五年的后续合作,将诉讼双方的诉讼缠斗转变为合作纽带,促使双方从“对手”转变为“牵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的司法理念,彰显了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良好法治环境。
6.甲股份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定分止争办好一案,实质化解六十余案纠纷
基本案情
甲股份公司系涉“晶圆托架组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公示了其名下应用于主营业务的90件发明专利,其中包含有“某晶圆承载台”发明专利。甲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某晶圆承载台”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将该“某晶圆承载台”发明专利应用于其主营业务,则必然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害甲股份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甲股份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证据保全,并判决驳回甲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甲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合议庭仔细查阅卷宗,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主张,了解到双方企业前后已互提60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及诉讼程序,彼此矛盾交织,潜在纠纷易发。合议庭认识到,若就案办案、简单下判,虽可了结个案,但难以从根本上平息双方纷争,反而可能加剧对立,既持续消耗司法和行政资源,又不利于双方集中精力投入研发创新,甚至影响相关产业链的稳定与发展。合议庭通过搭建双方企业负责人直接对话平台,组织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从法律风险、经营成本、社会责任等多维度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从对立走向合作,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覆盖所有现存及相关潜在纠纷。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源头化解、实质解纷,取得了“办好一案,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为优化芯片行业创新生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合议庭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典型意义
一是早期审理中即对案件进行识别评估,并检索关联案件和行政程序,了解当事人企业性质、行业地位、技术领域、纠纷历史等背景情况,为实质解纷奠定基础。二是对关联性强、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主动考虑一揽子化解的可能性,引导当事人考虑整体解决方案,从源头、根本上化解矛盾。三是灵活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协商,并协助当事人将一致意见转化为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可执行性强的书面协议,确保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