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票擅入游乐场被“旋转飞机”所伤,谁为安全买单?

案情简介

过山车、蹦床、旋转飞机……这些游乐项目刺激好玩的同时,也暗藏风险隐患。那么,未购票擅自进入游乐场所,意外受伤谁负责?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会场组织者与游乐设施经营者的责任边界,为伤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5年3月,张某以某演艺公司名义在镇原县城一空地处举办物资交流大会,袁某在该会场经营“旋转飞机”游乐项目。

3月15日,袁某指令未成年雇员孙某启动“旋转飞机”以招揽客人。孙某打开电源开关,听见撞击声后便按下急停键,发现未购票私自闯入的马某被“旋转飞机”致伤倒地。

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3万余元。经鉴定,马某身体三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

后马某与某演艺公司、袁某及张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袁某是“旋转飞机”经营者,其虽在场地设置围栏,并配备员工负责控制开关,但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该员工又系未成年人,未能在确保游乐设施及场所安全情形下启动“旋转飞机”,造成马某受伤,袁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物资交流大会组织者,疏于履行会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职责,其对马某的意外受伤,应在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马某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经许可进入游乐场导致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袁某、张某责任。

至于某演艺公司,并非案涉游乐场所组织者、经营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损伤毋须担责。

结合马某受伤事实、日常生活经验及各方过错大小等因素,对马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13万余元,镇原县人民法院酌定袁某承担50%,张某承担20%,剩余部分由马某自行负担。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通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采取物理隔离等防护措施,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游乐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将安全风险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同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

游乐场所的安全有序,离不开经营者、管理者的依法履责与消费者的理性自律。唯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镇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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