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特种设备融资租赁 技术专家协助办案 公共安全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融资租赁类特种设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认定特种设备相关控制器件及系统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因破坏…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特种设备融资租赁 技术专家协助办案 公共安全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融资租赁类特种设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认定特种设备相关控制器件及系统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导致增加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应依法严惩。在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设备生产厂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行业风险治理,守护公共安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某机械租赁公司名义,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机械公司采购70余台塔机。某起重机械公司对塔机安装远程监测控制系统,以加强对分期付款采购塔机设备的管理,并约定买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通过前述系统对塔机进行锁机。张某某在将采购的塔机出租给全国多个项目工地后,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某起重机械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对塔机进行锁机。此后,张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刘某对被锁塔机解除控制,并支付每台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张某、刘某通过剪除原有控制线、加装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对21台被锁塔机进行非法解锁,其中张某获利8万余元,刘某获利1.5万余元。张某某自塔机被非法解锁至案发,共计收取设备租金48万余元。

  2024年9月,某起重机械公司发现案涉塔机设备失联,遂向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宁乡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2月,宁乡市公安局以张某某、张某、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宁乡市检察院以张某某、张某、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某等人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把握核心要素,夯实证据体系。针对本案专业技术性强又涉及融资租赁领域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分问题,宁乡市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多次会商研究,在计算机技术专家的协助下,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证明解锁塔基的技术手段、危害后果的证据,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对被害企业提供的塔机技术资料和技术意见进行了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明确涉案塔机搭载的远程监测控制系统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发送指令、反馈状态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某等人通过加装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替换了塔机原远程检测控制系统的核心控制功能,造成该系统无法对涉案塔机进行远程控制和安全检测。

  (二)准确认定社会危害,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纠纷引发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贯穿始终,在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开展专业鉴定,实质化审查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以逃避合同履行为目的而恶意破解塔机远程监测控制系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且该行为侵犯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冲击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聚焦特种设备作业的公共安全属性,准确认定本案非法破坏行为可能导致设备超阈值持续作业、安全预警机制瘫痪等生产安全隐患,并在定罪量刑时予以体现。通过充分检察履职实现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三重守护。

  (三)深化检察履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助力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点。一是助力企业风险防控。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发现的相关问题,通过案例剖析、检企座谈等方式,推动涉案企业优化远程管控系统,堵塞监管漏洞,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二是推动企业专项整治,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全品类设备排查,及时追回价值2000余万元的高风险台塔机设备200余台,减少财产损失,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一)平等保护财产安全,依法履职助力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审查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有力打击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案件反映的相关问题,推动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全面评价实质危害。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要立足此类犯罪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提供协助的方式,综合研判行为是否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时,要注意全面评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危害后果,除依据犯罪所得数额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后果外,还应从引发安全隐患、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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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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