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带3小孩戏水致1人溺亡,谁担责?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6-19)案例分析258

南宁晚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钟窈玲 王建鹏)叶某携带小佳等3名未成年人到公园水域边玩耍,小佳不慎发生溺水,叶某虽下水营救未果,但他没有报警和呼救,而是带另外两名孩子离开。小佳被打捞上岸时已溺水身亡。小佳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万余元。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人携带3名未成年人到公园水域边戏水,致使1名未成年人不幸溺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这场悲剧中,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3年端午节放假期间,小佳等3名未成年人在邻居叶某家玩耍,小佳向叶某提出去公园游玩。叶某答应后便搭载3人到公园水域边玩耍,嘱咐注意安全的同时,他则在岸边照看。十几分钟后,小佳身体突然下沉,叶某见状立即下水实施营救。由于自身不熟悉水性,且水位已到其胸口位置,此时水中的小佳已不见踪影,叶某便不敢再实施营救。施救未果后,叶某没有立即打电话报警,也未向周围人呼救和通知家长,而是匆匆带着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回到村中。小佳的父亲知道此事后立即赶到溺水现场并报警。当晚,经专业队员搜寻打捞,小佳被确认溺水身亡。小佳的父母悲痛欲绝。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佳父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本案中小佳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下水玩耍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且学校也经常开展与游泳相关的安全教育。小佳下水玩耍对叶某已经告诫的安全注意事项未听信,造成自身溺水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小佳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对小佳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发生亦存在过错。叶某在搭载3名未成年人至公园玩耍,明知在水域边玩水会对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危险且自己水性不佳,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和采取适当防范。特别是叶某发现小佳溺水时在下水施救未果的紧急关头,未向周围的人呼救或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叶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主客观原因、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以及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程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小佳的父母承担30%、叶某承担70%。判决叶某向小佳父母支付各项赔偿合计约5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均弱于成年人,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参加活动时产生了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的,应对未成年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未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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