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不是拖欠拒付货款“挡箭牌” 广州一储能公司以背靠背条款拒付货款被判理据不足
背靠背条款本是约定回款结算的交易条款,却被部分企业当作拖欠货款的“挡箭牌”,一些中小企业因此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型储能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背靠背条款不得滥用,判决乙储能公司向甲储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00万余元及利息,同时抓住上诉期窗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服判…
背靠背条款本是约定回款结算的交易条款,却被部分企业当作拖欠货款的“挡箭牌”,一些中小企业因此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型储能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背靠背条款不得滥用,判决乙储能公司向甲储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00万余元及利息,同时抓住上诉期窗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服判息诉,以司法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甲储能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型储能设备研发制造的民营企业。2024年,该公司与乙储能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向其供应总价1.2亿余元的储能系统设备。合同载明,乙储能公司所有付款以收到业主方款项为前提向甲储能公司付款。
后甲储能公司按约完成交付、安装调试,项目经业主方验收并正式投运。然而,乙储能公司在支付预付款后,以“业主方尚未付款”及设备效率较低等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共计9900万余元。
甲储能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面临研发投入无法回笼、资金链紧张的困境,遂诉至广州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储能公司已履行了主要供货义务,在案涉背靠背条款涉及的业主方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且案涉设备已实际投运的情况下,乙储能公司又以“业主方尚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理据不足,其主张的设备效率问题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法院最终判决乙储能公司向甲储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00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后,乙储能公司表示要上诉。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判后调解,积极释明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期转嫁风险,引导各方相互谅解、寻求互利方案,促成双方服判息诉,乙储能公司已按照判决结果向甲储能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以收到第三方(如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的款项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本案审理法院积极释法说理,促成双方服判息诉,既为民营企业及时化解了资金困境,也保住了双方未来合作的可能,彰显了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助力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温度与担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