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遗嘱设立公益性助学金的善举应受法律保护 ——某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系著名文史专家、江西某大学教授,于2021年8月去世,生前无子女,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7年4月,刘某心系学子,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银行存款遗赠给该大学文学院,设立寒门子女助学金。根据该大学规章制度,文学院受赠的公益性助学金统一由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收。2021年4月,刘…
基本案情
刘某系著名文史专家、江西某大学教授,于2021年8月去世,生前无子女,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7年4月,刘某心系学子,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银行存款遗赠给该大学文学院,设立寒门子女助学金。根据该大学规章制度,文学院受赠的公益性助学金统一由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收。2021年4月,刘某立下打印遗嘱,将其名下某银行的存款及利息遗赠给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文学院设立寒门子女助学金,订立该打印遗嘱时有三位见证人在场,但三人未在打印遗嘱中签名。因对遗嘱效力存疑,某银行拒向某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划转款项,故某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协助办理刘某名下存款及利息的划转手续。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合法处置个人财产,刘某于2017年4月立下公证遗嘱,将银行存款遗赠给某大学文学院,用于寒门子女助学,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后于2021年4月立下打印遗嘱,再次明确将在某银行的存款及利息遗赠给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文学院寒门子女完成学业。虽然见证人未在打印遗嘱上签字,具有瑕疵,但结合见证人陈述及公证遗嘱内容,可知刘某的两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核心意愿一致,即将名下财产用于资助所在大学文学院寒门子女完成学业。刘某在遗嘱中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用于捐资助学,帮扶清寒学子,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体现了学者心系教育、情系寒门的高尚情操,故判决某银行将刘某存于其处的银行存款及利息转至某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典型意义
江西素有“文章节义之邦”的美誉,崇文重学、捐资兴学、耕读传家的优良传统绵延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公民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相关组织,用于向善济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刘某订立的第二份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但是能够通过先后遗嘱稳定的核心意愿表达、遗嘱见证人的陈述等,判断确实系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确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求相关财产保管机构依法履行划转交付的义务,不仅实现了依法裁判与情理美德、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而且大力弘扬了仁心广济、乐育英才的善举。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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