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 ——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关键词】故意伤害 犯罪现场重建 间接证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技术要点】在办理无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命案时,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推理方法,关联分析案发现场血迹形态、衣物血迹分布、损伤特征等客观性证据,结合现场痕迹、…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
——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
【关键词】
故意伤害 犯罪现场重建 间接证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技术要点】
在办理无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命案时,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推理方法,关联分析案发现场血迹形态、衣物血迹分布、损伤特征等客观性证据,结合现场痕迹、车辆及被害人案发时所处位置等重建犯罪现场,查明被害人成伤机制,排除自杀可能,为锁定凶手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支撑。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运用3D模拟动画辅助解释说明专业问题,助力提升庭审指控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广东省湛江市某村道旁偏僻草地处,被害人陈某甲、证人陈某乙,怀疑涉案人员刘某甲、刘某乙驾驶电动车前来偷窃家禽,上前质问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陈某甲在阻拦刘某甲、刘某乙离开时,被尖刀刺中颈部导致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刘某甲、刘某乙立即报警并称陈某甲系自杀,且两人从未接触过现场尖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四年。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存在部分疑点:陈某甲身上创口是何人造成未能全面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关于陈某甲系自杀的辩解,以及有证据证明现场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刀具是被害人所携带,且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指纹、DNA等生物痕迹。为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技术性证据开展实质审查,发现被害人左手指有抵抗伤,且刘某甲、刘某乙关于“双手自然垂落”“隔车相望”等辩解,与现场血迹形态等客观性证据矛盾,初步判断被害人致命伤系他人造成。为查清犯罪事实,湛江市检察院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技术支持。
(二)组织技术专家会商论证。上级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实地复勘案发现场,查看血衣、车辆等关键物证,对比分析血迹形态分布、电动车位置等,梳理案发时双方行为顺序与空间位置,认为本案损伤系他人造成并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排除被害人自杀可能。被害人身上有两处集中连续且较深刺创伤,自伤一般难以形成,且被害人左手拇指、环指有抵抗伤却没有自杀常见试切创。二是刀具上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生物痕迹,并不等同其二人未接触过刀。刀具上沾有被害人大量血液,可能覆盖其他生物痕迹,导致无法检出,且接触时间长短、刀柄材质等因素亦会影响检验结果。三是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因为刘某甲右小腿、右足背多见流注状血迹,说明其身体右侧更接近被害人且双方无障碍物阻挡;刘某甲上衣右侧腋下长尾状喷溅血迹,说明其右手臂在被害人伤口喷溅出血时呈抬起状态;刘某甲右手掌少量流注状血迹、右手背大量喷溅状血迹,说明其右手在被害人受伤出血时呈握拳状态(如持刀)。检察机关根据物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结合上述专家论证意见和案发前被害人陈某甲一直正常工作、生活,并无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等情况,认定在案证据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杀,且系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甲致其死亡。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指控犯罪。庭审时,检察官出示专家论证意见,并申请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技术人员对血迹形态分析原理、刀具未检出生物痕迹、被害人损伤成伤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说明,通过3D动画还原案发现场布局、时间线、动作轨迹等细节,将“沉默的物证”转化为动态现场重建,反驳刘某甲、刘某乙关于“被害人是自杀”“出血瞬间隔车相望”“相距较远未接触”“案发时双手自然下垂”等辩解。最终,法院采信上述意见。
【典型意义】
办理缺乏直接证据的命案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优势,将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痕迹和物证等综合关联分析,运用犯罪现场重建方法,推动客观性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闭环链条,通过实质审查、专家会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全流程支撑检察办案工作,实现科技助力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延边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