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收款码“偷梁换柱”,钱包鼓了,人获刑了!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2-25)案例分析170

电子支付如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无论是扫码还是出示支付码都已经习以为常,但很多人有时会忽略一点,通过电子支付的款项是否真正进入了商家的账户?近日,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扫码支付引起的盗窃案件。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吉林市某餐饮店担任前台期间,发现多数顾客通过扫描前台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扫码结账,因自己手头紧张,遂采取用自己收款码替换餐饮店收款码收款的方法盗窃资金,经核实,王某共盗窃资金人民币2.9万余元。烧烤店负责人在对账时发现账单异常,王某的“把戏”被老板识破。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子支付技术不断升级发展,以高效、便捷、环保的技术优势迅速覆盖了绝大多数消费支付场景,消费者通过二维码向商家指定账户支付货款,成为当今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支付方式的变革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新型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本案中,王某利用店主的信任,用自己的收款码收取顾客的消费款项,实际上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将顾客支付的餐费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在此提醒商户:使用收款码收取消费款项时,应当设置即时到账语音提醒功能,或者当即核对收款账户是否正确,并定期更新维护收款二维码,以此确保资金安全,切莫因疏忽大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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