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住“转”卖 一男子获刑“租”进牢房

延边刑事律师12个月前 (03-25)法治资讯206

 一“房客”租房先交定金却不是为了居住,而是能和他人更好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中骗取房租款。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凯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快30出头的凯某,没有正式职业,初中毕业后,整天琢磨如何挣大钱,最后动起了歪脑筋,以租房的名义,先交给房东定金,骗取房东信任后,再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为让一些想租房的租户认为自己是房屋产权人,阿某2024年12月用化名与房东古某达成了口头租赁协议,并当场交了6500元。随后,凯某又谎称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寻找租户,并带寻租户看房,现场骗取预承租人艾某11500元。同年其又以同样手段租房,骗取布某135000元,骗取被害人麦某168000元。

  为躲避上述被害人的寻找,被告人凯某更换手机号,玩起了失踪。经过多次寻找无果,三名被害人感觉被骗,便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过,但辩解有坦白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鉴于其认罪悔罪、其有坦白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具体案情,在其被抓获前三名被害人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已掌握罪行的情况下,并经过侦查布控才将其抓获,因此,被告人坦白这一辩解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结合上述案件,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租赁安全问题。签合同前,一定要核实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是否是真正的房主。可以到当地房产部门核实,也可以通过多方面了解房屋情况,避免因自己租房不谨慎,而上当受骗。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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