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大件运输企业等领域的专项信用评价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4-01)法治资讯155

中新网4月2日电 国新办4月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会上表示,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大件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船舶过闸等领域专项信用评价。



  刘鹏飞表示,信用对实现综合交通运输的信息互通、管理优化、区域协同,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拓展信用评价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挂钩,积极发挥了信用便民惠企的作用。

  刘鹏飞介绍,交通运输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全面推动信用评价的全覆盖。交通运输是较早采用信用评价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业之一,自2006年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覆盖公路建设市场、水运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通用航空企业、快递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公路水路为例,交通运输部每年公布公路和水运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规范经营主体活动、激发经营主体活动,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规范和健康发展上取得较好成效。

  重点推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实施动态评价。到目前,交通运输领域已经建立了970多万个经营业户,3200多万名从业人员的“一户式”信用档案,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各领域。我们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度,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守信激励优惠待遇、“信用+”应用场景等纳入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为守信企业减负松绑。

  创新推动区域协同监管。在长三角地区推动建立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各市区之间信用评价的互认共享机制。选取公路建设、大件运输、内河航运等多个场景,推进信用的协同管理,持续推进信用评价互认共享范围。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下,持续推进区域性信用联动和建设,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刘鹏飞提到,下一步,将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拓展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大件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船舶过闸等领域专项信用评价。将继续加强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信用交通的合作,推行区域内的数据归集、评价互认等,为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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