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骑手猝死被告知投保人非本人 北京金融法院“穿透式”审判判决保险应赔偿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05-07)法治资讯103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事关劳动者个人的生存与尊严,而且事关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案件版今天编发一组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以展示司法机关用法治力量守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外卖骑手猝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时被告知,投保人系平台合作商并非骑手本人,因此拒绝赔偿。北京金融法院近日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产品实质剖析交易架构,认定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骑手田某并不发生效力,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0万元。

  据了解,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田某报酬中扣收。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60万元时遭拒。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不是田某,且其并非死于猝死保险金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众包骑手意外险的投保方式系通过平台系统电子投保,具有一定强制性,骑手每天在平台App点击接单前,必须在App上点击购买案涉保险,系统自动从骑手跑单报酬中扣收保费。相应投保系骑手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系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权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群体、保障对象、投保流程等内容应当明知,骑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张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众包骑手是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其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系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客观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系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若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考虑,应当明确解释何为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保险公司如要排除配送途中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应在保险条款中作特别提示并加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在投保环节,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是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提示说明的后果应及于投保人。但在新业态保险中,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实际操作投保、交纳保费以及保险受益人为骑手。在无证据显示骑手能够从保险经纪人、平台合作商处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对此案作出如上判决。

  “传统的保险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而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因用工存在多次分包,交易链条进一步拉长,交易主体增多,保险产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加大了对商业嵌套模式下真实保险合同关系的甄别难度。”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在此案中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穿透认定众包骑手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为骑手,妥善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介绍,在该院审理的新业态保险纠纷中,平台企业利用交易结构嵌套转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突出,保险机构在新业态保险产品设计、展业等环节暴露多项短板。北京金融法院践行“穿透式”审判理念和平等保护理念,对主体、资金和交易链条及结构全面审查,认定真实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明确穿透边界,做到穿透有度、穿透适度,以此认定真实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有效兼顾新业态经济创新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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