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5-12)法治资讯123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芜湖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芜湖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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