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恶意比对 屡给竞品“差评” 东莞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5-21)法治资讯170
直播带货现已是一种主流营销模式,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日前,东莞一企业就某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公司)在直播间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行为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案由:热销产品遭同行商业诋毁 某芬电子科技有…

直播带货现已是一种主流营销模式,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日前,东莞一企业就某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公司)在直播间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行为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案由:热销产品遭同行商业诋毁

  某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芬公司)旗下核心产品“高速吹风机”自2020年7月上市后,在各大电商平台持续热销,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积累了较高的商品信誉与品牌声誉。然而,在其产品热销之际,某西公司推出同类型产品并在官方直播间进行销售。

  某芬公司表示,某西公司在其官方直播间将自家品牌HC1款、HC3款吹风机与某芬公司SE款吹风机在价格、参数、售后等方面进行对比,且直播人员发表诸如“和那个什么芬能比吗?我比他高了太多”“某国货品牌399SE版本配置低,到手只有裸机,我们以更低价格提供更高配置”“他们卖得贵是因为钱都花在打广告上”等言论,并展示未经科学验证的对比表展板,其中涉及的马达转速、风速等比对,未采用统一测试方法,部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某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西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本案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并在其官方直播间及其他电商平台商城首页等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高速吹风机生产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虽辩称其直播间的言论和对比展板未直接表明对比品牌,但被告承认比对的相关数据就是原告某芬吹风机的数据,其直播间言论提到“某国货品牌399SE版本”“什么芬”以及列举对比的马达转速、风速等多项产品核心性能参数情况和主销配置均与原告某芬吹风机热销款的各项情况完全相符,易使消费者产生指向性联想。

  同时,从原告公开发布的产品性能参数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说明,以及向法院提交的专业检测报告内容来看,虽然原、被告产品在各自设置的检测条件下得出的各项性能参数基本真实,但将不同检测条件下得出的性能参数直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得出孰优孰劣的看法,十分片面且有失客观公平。被告在明知或应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进行片面、非客观的商品比对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优于原告产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此外,被告传播与原告产品实际参数和售后服务不相符的误导性信息,发表原告商品“贵在广告费上”“价格低会被竞争对手举报打击”等无依据言论,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已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某西公司赔偿某芬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元;并要求某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店铺直播间连续30日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某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驳回某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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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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