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彩礼风气当刹 如何退还依法认定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6-09)法治资讯238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在一些地区,高额彩礼、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婚俗陋习蔓延势头依旧强烈,假借彩礼之名索取高额财物背离了彩礼本质以及彩礼给付的初衷,当婚约不再,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占比不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在一些地区,高额彩礼、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婚俗陋习蔓延势头依旧强烈,假借彩礼之名索取高额财物背离了彩礼本质以及彩礼给付的初衷,当婚约不再,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占比不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白皮书》。白皮书详细介绍了自2022年以来涉高额彩礼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典型案例。银川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2024年4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建设文明乡风专项治理”活动以来,银川两级法院探究因婚姻给付彩礼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社会风险,提出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健康发展的治理建议,并发布涉彩礼类纠纷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和引导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交付彩礼之后悔婚

  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2020年8月,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期间,杨某父亲为白某某购买金饰共计花费41270元、购置衣物消费2235元。2021年10月,双方举行定亲仪式,杨家向白家交付彩礼30万元。

  在双方筹办婚礼期间,原被告两人因购买房屋事宜发生争执后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杨某称自己多次要求被告与其去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且避而不见,甚至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删除。原告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为了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一边向银行贷款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36.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大额财物系双方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返还原告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万元和微信转款1.8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或将获得高额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与对方明显无感情基础的,可以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筹办婚礼,被告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后,又要求原告购买房屋,原告杨某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未购买房屋,白某某因此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白某某以获得高额彩礼并要求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登记三个月即离婚

  过高彩礼部分退还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马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时于某某向马某支付彩礼26万元,马某向于某某返礼3万元。2023年5月,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金银手饰款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出正常经济水平给付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还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3个月,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双方未生育子女,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2021年,原被告双方生活居住的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0元,本案彩礼金额超过当地人均年收入的10倍,属于彩礼数额过高。给付方为支付彩礼存在较大金额借贷的情形,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法院综合考量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作出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被告马某退还彩礼20万元,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据此,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情况、双方结婚时间、共同生活状况、婚后彩礼花费等情况,法院作出的判决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离婚双方举证析财

  折算退还部分彩礼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7月,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马某报警,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杨某某主张结婚时向被告马某给付彩礼12万元,为被告马某购买黄金首饰110克;被告马某认可结婚时收到彩礼11万元,黄金首饰110克,但黄金首饰仍在原告杨某某处。被告马某主张其为原告杨某某购买价值9100元金戒指一枚,陪嫁其余物品1.5万元;原告杨某某认可被告马某陪嫁四件套、被褥、装饰品、电动车、电冰箱及金戒指一枚并主张陪嫁物品中现仅有价值4800元的电冰箱及9100元的金戒指在其家中。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马某返还彩礼12万元、黄金首饰110克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未证实交付彩礼数额为12万元且黄金首饰现在被告马某处,故对其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以被告认可的彩礼11万元为基准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马某陪嫁物品的价值未能提交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电动车尚在被告马某处的事实,就剩下陪嫁物品的价值酌定为1.5万元。考虑原告、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陪嫁物品的价值等因素,从财产便利使用的原则出发,陪嫁物品除电动车外其余归原告杨某某所有,法院酌定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彩礼7.4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彩礼返还的数额上,考量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使用以及被告陪嫁情况,除此之外对于双方诉辩中主张的部分财产,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应当事人,对于有证据证明但无法查明价值的部分财产,则需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不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家暴导致婚后闪离

  视归责可少还彩礼

  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但没过多久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不断升级,派出所还给被告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2024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10万元及价值4.2万余元的首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结婚向原告支付了高额彩礼,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伤害。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审理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造成对方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已登记结婚因离婚一方要求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在返还具体金额上,除关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外,还应当考虑离婚当事人的归因与归责因素,若离婚可归因、归责于一方,则可不予返还或少返还彩礼。本案夫妻双方在“闪婚”情形下离婚,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在彩礼返还时应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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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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