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里“天降鱼塘”,捕鱼卖钱为何被判刑?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8-06)案例分析157

洪水过后,自家地里“长出”一片水域,捕鱼卖钱却被判刑?松花江畔的真实案件给所有农户提个醒,有些红线,真不能踩!


一、案情回顾


2024年春汛过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柳河镇农民马某、刘某某发现自家承包地因洪水冲刷形成了一片水域。看着水里游弋的鱼虾,两人商量:“这是自家地里的水,捕鱼卖钱理所应当!”


随后,马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下网捕捞,刘某某负责拉网和售卖。在禁渔期内,二人共捕捞鲫鱼、麦穗鱼等水产品四百余斤,获利五千余元。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他们才意识到:这片“自家水域”竟与松花江支流相通。


二、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判处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法官说法


1.法官剖析三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自家地里形成的水域,可以随意捕捞”

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禁渔期通告》,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湖泊等水域均为法定禁渔区,禁渔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本案中,马某家承包地上的水域虽因洪水形成,但因与松花江支流连通,依法属于禁渔区范围。因此,即使是“自家地”,也必须遵守禁渔制度。

误区二:认为“地笼网效率高,属于可用渔具”

地笼网因其网眼细密、捕获量大,对幼鱼和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绝户网”。在禁渔期内,除允许的娱乐性垂钓外,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均被严格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更将面临刑事追责。

误区三:认为“捕捞量小、获利少,不构成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以“获利多少”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马某曾因同类行为被起诉,再次违法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刘某某虽系初犯,但二人共同参与捕捞,均为主犯。


2.法官郑重提醒

水域连通即受监管——“禁渔区”保护的是鱼类关键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即使是自然形成的水域,只要与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连通,就可能被纳入禁渔区范围。捕捞前务必向当地渔业部门咨询确认。

渔具选择有讲究——“禁用工具”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主要包括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以及其他破坏性渔具。地笼网、电鱼设备、炸鱼工具、“绝户网”等均属禁用渔具。娱乐性垂钓也必须遵守“一人一杆一钩”的规定。

生态保护无小事——松花江、黑龙江等水域是东北宝贵的“水中粮仓”,禁渔期正是鱼类繁衍的“黄金期”。保护渔业资源,就是守护我们及子孙后代的“饭碗”。

马某、刘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如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河流湖泊“鱼翔浅底”的勃勃生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龙江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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