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里“天降鱼塘”,捕鱼卖钱为何被判刑?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8-06)案例分析177
洪水过后,自家地里“长出”一片水域,捕鱼卖钱却被判刑?松花江畔的真实案件给所有农户提个醒,有些红线,真不能踩!一、案情回顾2024年春汛过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柳河镇农民马某、刘某某发现自家承包地因洪水冲刷形成了一片水域。看着水里游弋的鱼虾,两人商量:“这是自家地里的水,捕鱼卖钱理所应当!”随后…

洪水过后,自家地里“长出”一片水域,捕鱼卖钱却被判刑?松花江畔的真实案件给所有农户提个醒,有些红线,真不能踩!


一、案情回顾


2024年春汛过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柳河镇农民马某、刘某某发现自家承包地因洪水冲刷形成了一片水域。看着水里游弋的鱼虾,两人商量:“这是自家地里的水,捕鱼卖钱理所应当!”


随后,马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下网捕捞,刘某某负责拉网和售卖。在禁渔期内,二人共捕捞鲫鱼、麦穗鱼等水产品四百余斤,获利五千余元。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他们才意识到:这片“自家水域”竟与松花江支流相通。


二、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判处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法官说法


1.法官剖析三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自家地里形成的水域,可以随意捕捞”

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禁渔期通告》,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湖泊等水域均为法定禁渔区,禁渔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本案中,马某家承包地上的水域虽因洪水形成,但因与松花江支流连通,依法属于禁渔区范围。因此,即使是“自家地”,也必须遵守禁渔制度。

误区二:认为“地笼网效率高,属于可用渔具”

地笼网因其网眼细密、捕获量大,对幼鱼和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绝户网”。在禁渔期内,除允许的娱乐性垂钓外,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均被严格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更将面临刑事追责。

误区三:认为“捕捞量小、获利少,不构成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以“获利多少”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马某曾因同类行为被起诉,再次违法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刘某某虽系初犯,但二人共同参与捕捞,均为主犯。


2.法官郑重提醒

水域连通即受监管——“禁渔区”保护的是鱼类关键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即使是自然形成的水域,只要与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连通,就可能被纳入禁渔区范围。捕捞前务必向当地渔业部门咨询确认。

渔具选择有讲究——“禁用工具”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主要包括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以及其他破坏性渔具。地笼网、电鱼设备、炸鱼工具、“绝户网”等均属禁用渔具。娱乐性垂钓也必须遵守“一人一杆一钩”的规定。

生态保护无小事——松花江、黑龙江等水域是东北宝贵的“水中粮仓”,禁渔期正是鱼类繁衍的“黄金期”。保护渔业资源,就是守护我们及子孙后代的“饭碗”。

马某、刘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如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河流湖泊“鱼翔浅底”的勃勃生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龙江政法网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014

分享给朋友:

“自家地里“天降鱼塘”,捕鱼卖钱为何被判刑? ” 的相关文章

以买琴返佣金为名吸收资金2.43亿 获刑十年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林某借开设琴行机会,向数十名学员及家长、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43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林某向各被害人退赔1841万余元。…

300万理财仅剩5万,银行有责任吗?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

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何美琳 蔡莉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因酒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

如何区分机票退改签中的各方责任

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当下,航空出行是不少人出游的选择,航班取消、变更机型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航空公司、订票平台在提供订票服务时存在一定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诉讼维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退票手续费容易引发诉讼。罗某在某旅行类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其中包含机票14272元…

副总经理骚扰女同事被解雇竟还要公司赔钱?

【基本案情】2020年3月,黄某入职某重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在工作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便利,经常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部门的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2020年12月11日,某重工公司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2023年2月9日,某重工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员工手册》…

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 产生“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黄健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