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里“天降鱼塘”,捕鱼卖钱为何被判刑?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8-06)案例分析76

洪水过后,自家地里“长出”一片水域,捕鱼卖钱却被判刑?松花江畔的真实案件给所有农户提个醒,有些红线,真不能踩!


一、案情回顾


2024年春汛过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柳河镇农民马某、刘某某发现自家承包地因洪水冲刷形成了一片水域。看着水里游弋的鱼虾,两人商量:“这是自家地里的水,捕鱼卖钱理所应当!”


随后,马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下网捕捞,刘某某负责拉网和售卖。在禁渔期内,二人共捕捞鲫鱼、麦穗鱼等水产品四百余斤,获利五千余元。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他们才意识到:这片“自家水域”竟与松花江支流相通。


二、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判处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法官说法


1.法官剖析三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自家地里形成的水域,可以随意捕捞”

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禁渔期通告》,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湖泊等水域均为法定禁渔区,禁渔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本案中,马某家承包地上的水域虽因洪水形成,但因与松花江支流连通,依法属于禁渔区范围。因此,即使是“自家地”,也必须遵守禁渔制度。

误区二:认为“地笼网效率高,属于可用渔具”

地笼网因其网眼细密、捕获量大,对幼鱼和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绝户网”。在禁渔期内,除允许的娱乐性垂钓外,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均被严格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更将面临刑事追责。

误区三:认为“捕捞量小、获利少,不构成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以“获利多少”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马某曾因同类行为被起诉,再次违法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刘某某虽系初犯,但二人共同参与捕捞,均为主犯。


2.法官郑重提醒

水域连通即受监管——“禁渔区”保护的是鱼类关键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即使是自然形成的水域,只要与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连通,就可能被纳入禁渔区范围。捕捞前务必向当地渔业部门咨询确认。

渔具选择有讲究——“禁用工具”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主要包括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以及其他破坏性渔具。地笼网、电鱼设备、炸鱼工具、“绝户网”等均属禁用渔具。娱乐性垂钓也必须遵守“一人一杆一钩”的规定。

生态保护无小事——松花江、黑龙江等水域是东北宝贵的“水中粮仓”,禁渔期正是鱼类繁衍的“黄金期”。保护渔业资源,就是守护我们及子孙后代的“饭碗”。

马某、刘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如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河流湖泊“鱼翔浅底”的勃勃生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龙江政法网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014

分享给朋友:

“自家地里“天降鱼塘”,捕鱼卖钱为何被判刑? ” 的相关文章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4月27日早上6点,黄某在自家自建房二楼楼顶拆四周围墙,在未设置有效警示牌的情况下,将拆下来的红砖块从二楼楼顶扔到一楼地面。当天早上7点,黄某抱着约6块拆下的红砖块走到二楼楼顶北侧围墙...

将农田消毒污水误排入他人鱼塘 一村民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村民承包一块农田准备养殖蚂蝗创收,在对农田地进行消毒后,将污水排进连通他人承包养鱼塘的水渠,引发塘内鱼大量死亡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多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口水塘养鱼...

运动主题公园玩滑梯滑成颈椎半脱位 谁担责?

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滑梯玩乐致颈椎扭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被告却说原告“自甘风险”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彭某某与家人前往岳阳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运动主题公园游...

300万理财仅剩5万,银行有责任吗?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降职降薪合法吗?

【案情介绍】2018年4月,李某入职某软件公司(下称软件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资标准为税前1.4万元/月,公司按岗位考核标准对李某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司可根据李某的考核结果及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李某的薪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

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 法院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生前将300万房产等赠送给家附近的水果摊主。老人去世后,水果摊主刘某与老人亲属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继而引发诉讼。5月17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介绍  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将房产赠与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