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8-29)法治资讯128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网络平台账号/账号密码交付/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执行实施要点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某传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等将账号及密码交付某传媒公司;游某梅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8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某传媒公司,游某梅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平台账号及密码交付某传媒公司,驳回某传媒公司关于主张游某梅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8万元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传媒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游某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传媒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传媒公司请求执行法院向某平台的运营服务商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公司协助清空案涉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重新认证为某传媒公司身份信息并换绑其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另查明,游某梅因涉刑事案件,于2022年9月18日起被羁押,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渝01执164号执行裁定,清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中游某梅的实名认证信息,解除该账号原绑定的手机号码并换绑为某传媒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裁定生效后,按照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上述网络平台运营公司协助某传媒公司完成对案涉账号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

执行结果

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执164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本案审判阶段的诉讼争议焦点涉及案涉账号归属问题,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账号权利归属某传媒公司,判项写明交付案涉账号及密码。根据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理由,案涉账号系某传媒公司决定注册,因企业申请注册账号进行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码注册,故某传媒公司让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梅使用其手机号码注册,并由游某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根据生效判决确认案涉账号权利交付的内容,应当是将账号全部的用户权限、权益等完整交付某传媒公司。因此,交付案涉账号及密码的关键,是由某传媒公司行使账号权利,实现对案涉账号依法占有、独立控制,进行运营、使用、管理。

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包括注册身份的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如果欠缺前述完整要素,仅拥有账号及密码,则掌握注册信息的他人依然可以凭注册的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重置账号及密码,影响合法权利人对相关账号依法享有的占有、控制、支配等权利。本案中,如果游某梅仅交付登录账号及密码,而未清空其实名信息和变更手机号码,某传媒公司虽可通过密码登录,对账号进行使用和管理,但游某梅仍可以通过其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重置账号及密码,某传媒公司对于账号管理、后台运营、数据迁移等事项,也会因没有注册用户身份及手机号码验证等而难以实施。由此,仅交付账号及密码无法使账号权利完全归属某传媒公司。而且,一旦他人非法使用该账号从事违法活动,将对核实行为主体身份带来困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案涉账号交付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变更为某传媒公司的注册用户身份及手机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通常情况下,变更网络平台账号主体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等程序。但是,被执行人游某梅客观上存在履行障碍。故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某传媒公司申请,以通知相关平台协助执行的方式,完成案涉账号实名身份信息等的变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131

分享给朋友: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的相关文章

遭遇校园欺凌,如何有理有利应对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景韵润●“让旁观者不再旁观”对学生欺凌问题的缓解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要引导学生敢出手、能出手,更要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方式出手,要教育引导学生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向老师、学校反映●受害者要及时、全面地保留各种证据,以便后续对欺凌事件的有效处理,包括拍照摄像及时记录伤…

上海“三八”妇女维权月启动

上海法治报讯(见习记者 王葳然)近日,由市妇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主办,嘉定区妇联、嘉定区司法局、嘉定区法宣办、嘉定区安亭镇政府共同承办的“法治守护‘她’权益 巾帼同心‘齐’奋进”——上海市“三八”妇女维权月启动仪式举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儿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市妇联整合全市资源,发布了上海市“…

检察院找准监督发力点,帮助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款

检察院找准监督发力点,帮助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款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通讯员 刘畅拿到再审改判结果,拿回11万元劳务款,3月29日,向某致电检察官,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向某带着老乡从村子出来,辗转各处的工地干活。2015年9月4日,向某与某劳务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向某承包案涉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向某和劳…

最高法: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法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

员工虚构工作履历 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文敬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时,发现尚在试用期的员工虚假填报工作经历,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虚报工作经历的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的诉请。法院查明,吴先生经过招聘获得了…

对侵害妇女儿童犯罪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刘旭 发自海口 6月12日,由海南省新闻办举行的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案例涉及当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家庭教育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学生欺凌等热点问题。海南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慧莹在作主发布时介绍,今年海南省妇联与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