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违法与未成年人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无效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曾某等人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明知曾某系未成年人(16周岁)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故意规避法律规定,以曾某的手机号码注册直播账号,并使用成年人廖某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安排曾某在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后因履约发生争议,某文化传媒公司将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曾某签订直播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的篇幅内容、体例结构、条文字义等与曾某的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亦未取得曾某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判决驳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迅速发展,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行业,部分传媒公司从中发现“商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点与之签订直播协议,甚至在发生争议后向未成年人主张高额违约金,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承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将司法保护与网络保护相结合,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违法与未成年人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无效。该案对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指引作用和现实意义。同时,该案也警示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积极防范各种网络安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