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某农业公司诉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是某轮船的船舶所有人。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由某轮船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中国辽宁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智利某农业公司,提单背面争议管辖条款为船旗国管辖或者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2022年10月15日,某轮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生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智利某农业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9万多美元。
【调解方法及结果】
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后,两被告均主动应诉,明确表示希望由中国法院解决纠纷。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是外国法人,法院向各方阐明中国的调解制度,建议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获得各方同意。合议庭组织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一是倾听诉求,锚定分歧。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快速确定各方争点和关注利益。二是释法明理,打消疑虑。释明中国法下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案例,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预期,缩小各方分歧。三是平衡诉求,实现共赢。引导各方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充分认识调解解纷优势,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四是灵活处置,案结事了。鉴于土耳其某钢铁公司尚未完成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智利某农业公司可在收到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最终,智利某农业公司于签署和解协议当月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其在递交撤诉申请时由衷表示:“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
【典型意义】
本案三方当事人都是外国法人,一致选择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与认可。大连海事法院注重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中蕴含着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融入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从“和文化”出发寻找解纷之道,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充分了解各方关切,积极释明中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大连海事法院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公心、释法说理的耐心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诚心赢得各方高度认可,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解纷体验,展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优势和独特魅力,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