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某轮船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冷冻罗非鱼,并转售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海南某渔业公司委托海南某货运代理公司向某轮船公司订舱并支付运费,装货港为海口,卸货港为科特迪瓦阿比让,并按照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要求指定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为收货人。某轮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海南某渔业公司。后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某轮船公司起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连带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37048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令海南某渔业公司向某轮船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60万元及利息。海南某渔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为典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了解到,海南某渔业公司认为应当由某国际贸易公司承担某轮船公司的损失。同时,海南某渔业公司作为生产商,又不想因案涉纠纷影响与某国际贸易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帮助海南某渔业公司实现罗非鱼长期出口的目标,调解才是最佳方案。二审法院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化解纠纷。一是摸清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分析各方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明确主要矛盾和主要诉求。二是引导当事人理性判断。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二审裁判结果,统一各方调解共识。三是在法律框架内创造解题空间。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等因素,精准制定调解方案。最终由海南某渔业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共同向某轮船公司支付相应损失数额后,各自撤回二审上诉、一审起诉,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各方已经主动依约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海南省是我国第二大罗非鱼产地。2024年海南罗非鱼及其制品出口量占全省水产品出口总量的90%以上,是海南省海洋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海南某渔业公司已连续十年蝉联海南省水产行业出口创汇榜首。本案是因域外客户违约造成国内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均遭受损失,是海南罗非鱼相关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遇到的常见纠纷。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出发,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运用“和为贵”的调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与风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又促成各方保持良好关系,为后续继续合作实现共赢打下基础,是助力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