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国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跨区域线索移送 上下联动 一体履职 审判监督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国,男,1977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某洪,男,1969年9月出生,无业。
2015年4月25日、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洪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国,居间介绍曾某国向欧某强、刘某英、林某恩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25克。2015年5月8日13时许,徐某洪带欧某强等人到约定的佛山市三水区路边一餐厅内与曾某国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曾某国身上搜出海洛因20.77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6年3月24日,曾某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曾某国被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曾某国减刑七个月。
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关于商请对曾某国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监督的函》,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可能遗漏曾某国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经调查核实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未认定曾某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及毒品再犯情节,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2023年5月10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案对曾某国的量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一)“执行监督+刑检监督”联动,畅通检察内部线索移送渠道。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乐昌监狱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曾某国曾因多次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但曾某国的起诉书、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均未载明其存在犯罪前科;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国尚有其他从重情节未被生效判决认定。由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按相关程序将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国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监督。
(二)充分开展调查核实,检察一体接续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后,及时向法院调取曾某国所涉刑事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曾某国在佛山市三水区尚有两次贩卖毒品的判决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了解曾某国贩卖毒品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关于前科材料的调查、审查情况。经充分调查核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审被告人曾某国具有毒品再犯情节,曾某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遂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判监督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曾某国原判决确实有误,量刑畸轻,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三级联动监督,多维度延伸法律监督职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判决遗漏犯罪前科的情况进行调研,开展类案监督,填补公检法在判决数据共享方面的部分漏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前科情况存在录入系统的主体责任不明晰、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系统数据不联通等问题,遂积极推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遗漏认定犯罪前科”类案监督,纠正错误判决3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典型意义】
对于跨地区、跨检察业务条线、跨层级的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注重发现线索、移交线索、查实线索,强化监督合力,“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协同作战,避免监督“碎片化”,提升监督效能。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需要审判监督的案件,要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强证据收集和运用。要通过治罪促进治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打通数据壁垒,增强社会治理合力,推动解决普遍性监管漏洞,确保对毒品犯罪的惩治效果。要延伸法律监督职责,拓宽监督领域,构建从“单一监督”到“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格局,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走深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