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9-05)案例分析140
【关键词】贩卖毒品 容留吸毒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犯罪治理【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辉,男,1990年12月出生,无业。被告人陈某材,男,1997年3月出生,无业。被告人陈某光,男,1987年5月出生,无业。被告人陈某浩,男,2003年4月出生,无业。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共八次在罗定市某街道…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容留吸毒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犯罪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辉,男,1990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材,男,1997年3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光,男,1987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浩,男,2003年4月出生,无业。

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共八次在罗定市某街道某村向陈某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2024年2月18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材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多次容留王某某(未满18周岁)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2月18日,陈某光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陈某浩、陈某材、王某某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6月25日凌晨,陈某浩先后两次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王某某、温某某(未满18周岁)、陈某锋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8月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3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8月5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4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9月9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10月1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4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指控毒品犯罪。2024年2月21日,陈某材在家中容留未成年人王某某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上家陈某辉抓获归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陈某材与陈某辉存在大量的毒品交易记录,但陈某辉仅是简单供述向陈某材贩卖毒品,陈某材也只是提及向陈某辉购买毒品,二人均未供述毒品交易的细节。检察机关遂列明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围绕每次毒品交易数量、金额、方式等,最大限度完善证据链条,最终成功指控陈某辉贩卖毒品八次,陈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深挖关联事实,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陈某材虽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梳理证据时仍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电子数据进行深挖,发现陈某材、陈某光、陈某浩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未查清,陈某光、陈某浩亦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遂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进一步深挖,公安机关以陈某光、陈某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立案侦查,实现从贩毒到容留吸毒的全链条打击。

(三)强化协同治理机制,推动涉毒未成年人专项治理。针对系列案中三名被告人容留同一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毒案件进行研判,发现涉毒未成年人存在分级处理、矫治教育不足等问题,导致“抓了放,放了吸,吸了再抓”的困局,极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转介到戒瘾治疗机构、专门学校接受矫治、“一案双查”、治安监控网上巡查、“多方管控和帮扶机制”等建议,推动完善涉毒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及司法、政府、社工、学校、家庭多方参与的管控和帮扶机制,构建“涉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管控监测模型”,强化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成效,切实帮助未成年人远离新型毒品犯罪。

(四)构建“1+5+8”工作模式,破解毒品犯罪治理难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一个总方案”为引领,以法治教育全覆盖、家访活动全覆盖、分级干预精准帮扶、涉毒社会环境专项治理、涉毒人员大数据防控为“五大抓手”,以建立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案件督办、请示报告、问题治理、整改反馈、重点访谈机制“八项保障”为支撑,形成“1+5+8”工作模式,破解毒品犯罪治理难点,通过专项治理,罗定地区毒品案件占比、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比大幅度下降,取得了良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游证据的挖掘,加强对毒资、毒友圈、毒品源的溯源审查。对多次零星毒品交易行为,要依托涉毒资金流向,系统查证交易次数、数量等核心事实,破解“认罪不认数”的办案难题,依法精准惩治毒品犯罪。同时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手段,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将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以调研报告、检察建议为抓手,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路径,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针对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滥用问题,要积极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宣传矩阵,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为毒品犯罪治理提供检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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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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