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9-19)法治资讯72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并无过多关注;二是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不符合公开道歉的形式。

  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二是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拟证明罗某某、曾某某已通过公开媒体对何某某道歉。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被上诉人先后三次道歉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经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内没有摄像头后,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认为二人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不接受道歉。民警调解过程中,曾某某表示“确实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予以拒绝。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对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们此前并不认识何先生,也没有任何针对何先生的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我们对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当庭道歉,与二人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影响基本相当。

  被上诉人不构成“诬陷”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公安民警与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通过观察何某某鞋面发现“车运行中,快进站时车站外部广告牌闪烁时,在你鞋子的金属片上有发光点,就像手机的摄像头。”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据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本案系一般人格权纠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结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一般人格权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予以综合认定。

  罗某某、曾某某基于何某某鞋面存在闪光的客观现象提出质疑,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何某某亦确认发生纠纷后,没有发现罗某某、曾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有关纠纷的照片或视频。因此,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关于罗某某、曾某某是否具有侵权主观故意的问题。由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经公安民警确认何某某的鞋面并无摄像设备后,罗某某、曾某某当面向何某某赔礼道歉,提出承担何某某交通费用。因此,可以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严的故意。罗某某、曾某某在尚未准确判断何某某鞋面是否有摄像设备的情况下提出质疑,对纠纷的产生存在过失,但该过失并不等同于侵权的主观故意。

  关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的问题。何某某在公共场合被罗某某、曾某某质疑鞋内可能有摄像设备,确会对其自尊感受造成负面影响,但从法律层面认定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还应从客观角度审查在通常社会范围内其尊严是否被贬损。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故对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法治日报微博 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来源:法治日报微博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257

分享给朋友:

“成都地铁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不构成对上诉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的相关文章

检察院找准监督发力点,帮助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款

检察院找准监督发力点,帮助农民工追回11万元劳务款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通讯员 刘畅拿到再审改判结果,拿回11万元劳务款,3月29日,向某致电检察官,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向某带着老乡从村子出来,辗转各处的工地干活。2015年9月4日,向某与某劳务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向某承包案涉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向某和劳…

大连中院:发布1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由 好 通讯员 王 璐)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大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对外发布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国内外知名商标保护、惩罚性赔偿适用、数据权益保护、共同侵权认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方面,…

吉林:完善政策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医保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柳姗姗 彭冰)近日,为让医保政策更多、更好、更公平地惠及广大参保群众、企业和定点机构,吉林省医保局近日制定《全省医疗保障部门惠民助企十五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参保和待遇、经办服务、服务定点医药机构等方面提出系列举措。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与参保人员的利…

江苏南通: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南通日报讯(记者何家玉)由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城管、市域治理中心等部门印发的《南通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预警工作规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常态化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地落实,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工作规程》,预警内容包括人工…

2024年青海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在西宁举行

青海日报讯(记者 倪晓颖)6月16日,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在西宁市乐家湾广场举行了2024年青海省“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今年“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以沉浸体验式宣传为重点,着力宣传畅通生命通道知识理念,注重群众参与和科普体验…

老人手机账户上万元离奇消失,背后“黑手”道出秘密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靖住在养老院的李奶奶觉得十分蹊跷:明明自己没怎么花钱,可支付宝里的钱怎么越来越少了?原来,一只“黑手”伸向了老人,神秘操控了老人的账户。男子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奶奶去年12月网购付款时,发现显示“余额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