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四批)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0-22)法治资讯121

 央视网消息:据“文旅之声”公众号消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深入开展整治行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并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文化和旅游部从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多次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强迫购物案

  江西龙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金某某提供导游服务,金某某在行程中向游客发表“你们的钱是要花掉的,不花掉留着以后变成纸钱”等言论,并阻止未购物的游客离开购物店包厢。江西龙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知金某某服务态度恶劣、言语中伤游客,还继续委派金某某提供导游服务。江西龙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江西龙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金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擅自终止服务,导致游客滞留服务区案

  黄山市乐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受觅度国际旅行社(江苏)有限公司委托,接待游客到黄山旅游。行程中,因与觅度国际旅行社(江苏)有限公司产生接待费用纠纷,黄山市乐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指使导游终止行程,要求102名团队游客下车,导游和车辆返回,导致游客滞留高速公路服务区6小时。黄山市乐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黄山市乐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温某某、汪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收取购物回扣案

  贵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团费组织旅游活动,安排游客前往购物店并收取购物回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贵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案

  青岛润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费用接待旅游团队,委派导游陈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陈某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发表“穷就在家里不要出来,出来就是你的错”等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论要求游客消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青岛润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青岛润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计调陆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隐瞒购物场所案

  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提供导游服务,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压缩凤凰古城、湘西苗寨景区游览时间,安排游客前往购物店购物,且在旅游合同中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宋某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肖某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另案处理。

  案例六:旅行社误导游客消费且拒不改正案

  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游客宣传、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旅游行程包含“和氏璧珠宝中心”等购物行程,谎称旅行社有金牌导游。此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已责令该社改正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0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旅行社通过购物获取佣金、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案

  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接待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游客购物获取佣金。此前,该社因服务质量问题已被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约谈。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业务经理边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旅行社以零团费接待旅游团队、强迫游客消费案

  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600余名游客参加旅游行程,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程中,导游要求游客交纳980元/人的旅游套餐费用、每辆车30名游客消费总额必须达到30000元,并以中止行程、不提供餐饮和住宿相威胁。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九:旅行社“甩团”造成游客滞留案

  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潮汕双动6日游”,因公司内部资金问题拒绝提供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务,造成26名游客滞留。此前,该公司已因拒绝履行合同受到行政处罚。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另案处理。

  案例十:旅行社线上揽客,误导游客消费案

  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账号线上揽客时,多次承诺提供“半自驾游”行程服务、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安排游客参加跟团游、入住非五星级酒店,服务与前期承诺不符。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4月,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对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杨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且拒不配合调查案

  陕西怡海途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参加“古韵长安”4日游行程,收取的团费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隐瞒行程中包含“大秦仿俑文创馆”“丝路源文化馆”2家购物店的事实,虚假承诺行程结束后支付“旅游补贴”,并通过安排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陕西怡海途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并篡改有关证据。陕西怡海途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陕西怡海途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造成游客滞留案

  沧州市欣奇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青岛2日游”,合同约定游玩9个景点,实际仅安排游客游玩4个景点,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琴屿路、鱼山路、大学路红墙变更为自由行景点,因与部分游客发生纠纷,将团队中的17名游客滞留在青岛市。沧州市欣奇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7月,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沧州市欣奇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旅行社误导游客消费引发多起游客举报案

  秦皇岛易佰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漠野星空5天4晚”旅游行程,宣传推广时提到“全程当地准四酒店”“纯玩不进任何购物店”“8-15人精品小团”,实际与游客签订合同约定的住宿未达到四星级酒店标准、行程包含购物店、成团人数38-40人,先后引发11起游客举报。秦皇岛易佰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8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秦皇岛易佰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使用非营运车辆搭载游客案

  甘肃莫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向不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公司租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7座、9座车辆,为团队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前,该公司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025年9月,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甘肃莫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导游发表虚假言论,欺骗游客消费案

  周某某受广西原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为提高游客在购物点的消费额,周某某反复向游客讲述“去的地方有赞助”“待的时间不够长不给赞助费”“人均达到1500以上才是达标”等虚假言论,欺骗游客消费,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带游客前往某“科技馆”购买蛇药膏并收取购物返佣,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桂花酥等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2024年4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广西原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十六:导游发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论案

  张某某受江西省走四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龙虎山2日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带团乘车前往景区途中向游客发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5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张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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