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6万元,江西一男子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1个月前 (10-23)法治资讯30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担任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一职,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及发放农民工工资等。

在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情况下,钟某某擅自将公司所涉工程农民工专户的资金共计45万元转入自己或家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家庭日常开支。

案发后,钟某某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其中有9万元资金挪用未超过三个月),公司出具谅解书,但钟某某仍有9万余元资金未归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金额达36万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其坦白、部分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面对金钱诱惑时

劳动者应当坚守职业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瑞金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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