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10-28)案例分析69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假炒汇平台 跨区域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顾某,致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员、北京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2021年1月11日、1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等人辩解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交易平台可以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电脑中安装、使用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汇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业务,投资人资金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易市场,属于假借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王某、顾某主观明知所搭建的MT4平台虚假,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用于生产经营仅3000余万元,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虽然不明知涉案MT4平台虚假,亦不实际控制或支配集资款流向,但二人积极参与了王某、顾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顾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涉案资金去向,结合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现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遂要求公安机关查清遗漏犯罪事实。了解到该案在当地尚处于侦查阶段后,及时通过北京市公安机关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通报办案情况、证据要求、追赃挽损等,并就审计标准以及补证方向等事项与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沟通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2022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认定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全面查清实际经营模式,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当前外汇保证金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平台相关犯罪案件多发,但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穿透审查平台架构和资金去向,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重点包括是否通过后台修改账户数据、控制行情,是否许诺保本保息非法吸收资金,投资资金是否用于外汇交易以及资金实际去向等。在此基础上,全面查清业务违法性和实际经营模式,根据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依法定罪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二)严格落实“三统两分”要求,全面查清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犯罪。当前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主案办案地全面查清非法集资人全部犯罪事实,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三统两分”的基本要求。主案办案地检察机关要注重通过讯问被告人、审查资金证据等方式审查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漏犯罪事实。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地区有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移送起诉。注意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证据要求、诉讼进展等,实现办案线索互联、证据材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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