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高架道路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10-28)法治资讯82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城市高架桥道路  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认定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城市高架道路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问题,依法查明“先有路”“后有房”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于2013年8月建成通车,全长12.9公里,限速80公里,双向6车道设置。截至2023年4月,日通行车流量增至6万辆次,是当地城市路网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以来,该高架路沿线两侧新建7个商品房小区,临街建筑物均为三层以上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应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夜间噪声限值55dB(A))要求。经多次检测,沿线居民小区夜间环境噪声平均值60.6dB(A),噪声污染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新建小区居民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开发区段噪声扰民的线索。该院分析研判后于4月6日依法立案,经实地勘验、调取城市规划资料、询问沿线居民,查明案涉高架道路噪声产生原因。

南通开发区院于2023年4月16日邀请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愿者代表,并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论证噪声产生的原因,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在“先路后房”情况下,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三定方案”,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有监管职责。

南通开发区院于4月27日向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开发商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的监管职责,减轻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同时为应对车流量增大、道路使用年限增长、人为噪声等问题引起的交通环境重大变化,该院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5家单位召开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磋商会,就规范城市空间布局、防噪声距离划定、道路维修养护、重点路段噪声排放监测、改装车辆监管等溯源治理工作达成共识。

收到建议后,区住建局积极整改,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制定《东方大道高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运行环境噪声智能监测平台,部署沿线5个噪声监测点位,实现噪声动态监测;督促6家开发商落实降噪费用,推进3000余米隔音声屏障工程建设。该局于6月9日复函称尚有1家开发商未落实噪声防治费用,有关工作仍在推进中。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开发商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治理方案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不持异议,但因资金筹集等原因,500米道路声屏障设施未按期建设,临街住户声环境持续受到侵害。为确保受损公益及时得到修复,南通开发区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多次参与会商,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污染防治措施,另行向房地产企业追偿的建议获采纳。2023年7月,属地管委会将500米高架声屏障安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经招标程序后投建完成。经行政机关后续追偿,开发商最终承担相应费用。

南通开发区院邀请志愿者共同对高架路沿线居民进行回访,均反馈居住声环境得到改善,同时该院持续关注沿线多个监测点位两个月内数据,确认夜间平均噪声处于55dB(A)以下。2023年10月30日,南通开发区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来源多样、类型交织、成因复杂,责任认定难、污染治理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明确“先路后房”时的责任主体。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先代为履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进度,同步支持行政机关开展后续追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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