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11-17)案例分析162
    (1)基本案情 江某是一名拥有10万多粉丝量的某社交平台加V用户,账号认证为“数码博主”。2021年2月至5月,江某在未实际进行测试的情况下,以选择性拼接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或未经测评自行杜撰等方式发布关于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测评信息,并使用“圾皇”“垃圾”等词汇对该公…

    (1)基本案情
  江某是一名拥有10万多粉丝量的某社交平台加V用户,账号认证为“数码博主”。2021年2月至5月,江某在未实际进行测试的情况下,以选择性拼接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或未经测评自行杜撰等方式发布关于某终端公司电子产品的测评信息,并使用“圾皇”“垃圾”等词汇对该公司发布的电子产品等进行嘲讽、贬损性评价。某终端公司认为,江某发布的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判令江某立即删除案涉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作为一名“数码博主”,江某发表的原创评论并无客观依据,其本人并未对其言论所涉某终端公司产品进行过实际的测评或者体验,也未经合理查证;且言论明显超过合理评价原则,系以贬损他人为目的进行的恶意评论。同时,江某在转载信息时亦未尽到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是选择性转载差评、侮辱性言论,篡改原文内容,主观恶意明显。其通过自行杜撰及拼接转载的方式发布的测评信息侵害了某终端公司的名誉权。判决:江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典型意义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但测评人发表的言论应基于其真实的测评结果,并对转载的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虚假的测评信息错误引导舆论,侵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判决测评博主对虚假测评言论承担侵权责任,对规制网络虚假测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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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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