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执行、精准执行,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1)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体现“精准执行+执救融合”工作策略,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该案5.5亿元全部执行完毕。2023年,法院受理了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科创企业,是北京市认定的首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者…
(1)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体现“精准执行+执救融合”工作策略,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该案5.5亿元全部执行完毕。2023年,法院受理了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科创企业,是北京市认定的首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者”,为全国多家“专精特新”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多次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创项目孵化与技术投资,因在改革转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本案纠纷。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对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促进作用,是一家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需要运用执救融合工作机制,想方设法帮助其渡过难关。
该案在诉讼阶段足额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药业上市公司股价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法院针对案件和企业特点,采取了给予自动履行宽限期与精准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相结合的方案,给予被执行人9个月宽限期,允许其筹措资金自动履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分8次自动履行了4.57亿元。宽限期满后,因被执行人流动性资金几近枯竭,剩余欠款9500余万元,需要处置股票以清偿债务。
(2)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多次研判,最终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式,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执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执行法院分两批计五次共处置股票1183万股,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全部剩余债权后,超出100万余元。该方案与一次性拍卖处置模式相比,少处置被执行人股票230万股。处置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是该上市公司持股最大股东。本案的执行实现了兑现申请执行人全部胜诉权益、尊重被执行民企财产选择权,处置被执行民企财产最少化、对被执行民企经营影响最小化、对案涉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民影响最小化的多赢目标。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文明执行,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在案件办理进程中,针对面临生存困境的被执行科创平台企业,尊重企业对被执行财产的选择权并给予宽限期,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避免企业因执行陷入经营危机。这一实践是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生动范例,彰显执行工作在构建健康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