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劝架反被索赔十二万余元 法院判定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1-14)法治资讯77

街头两人发生冲突,一方突然拎起铁锤欲对另一方施暴,危急关头,一名热心路人将其扑倒,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惨剧。未曾想,这名路人事后却被欲行凶者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路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路人制止纷争反成被告


  时间回溯至2023年10月的一天,上海市宝山区一家临街店铺门前,一阵激烈的争吵打破了原本的宁静。店铺老板邱老汉与楚先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互不相让,情绪也愈加激动。周围渐渐有群众驻足,有人劝解,但双方仍不肯退让。


  争吵很快升级为推搡,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就在此时,邱老汉的儿子邱先生从店内冲了出来,他非但没有劝解,反而一拳挥向楚先生头部。楚先生踉跄后退,邱先生却仍不罢休,弯腰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准备向楚先生挥去。


  就在铁锤即将挥出的危急瞬间,一个身影从旁边猛扑过来。原来是路过此处的全先生,其原本在劝架,见情况急转直下,便毫不犹豫地将邱先生扑倒在地,并从身后紧紧抱住邱先生,死死按住他手中的铁锤。


  一场冲突就此被制止,楚先生安全了。


  然而,在倒地过程中,邱先生握锤的手掌被铁锤手柄硌伤。2023年年底,邱先生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将全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我是去劝架的,当时情况紧急,扑倒他(邱先生)是为了防止他伤人。”庭审中,全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更严重的伤害发生而采取的合理行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防卫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本案主审法官马腾介绍,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法定要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行为适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须对加害者本人施行、防卫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的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其目的是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适度’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马腾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邱老汉与楚先生之间的纠纷本属口角矛盾。邱先生介入后,非但没有缓解局面,反而使冲突迅速升级。更严重的是,他捡起铁锤,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铁锤击打头部极易造成颅脑损伤,重则危及生命。”马腾分析指出,“在当时的危急情境下,全先生采取的措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且必要选择,其防卫方式和程度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全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于造成邱先生手掌被硌伤的情况,全先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马腾解释说:“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是对暴力侵害的严厉否定,不法侵害者对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担风险,不得转嫁于正当防卫者。另一方面,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与鼓励,在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危急时刻,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安全的行为,理应获得司法的认可与支持。”


  原告要求担责于法无据


  宝山法院同时指出,若全先生放任事态发展,可能会对楚先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邱先生则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全先生的行为不仅保护了楚先生,更“挽救”了邱先生。宝山法院认为,邱先生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马腾表示,矛盾纠纷的化解,理性与法治永远是第一位的。邱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轨迹,展示出一条“情绪升级—暴力介入—矛盾激化—多方受损”的错误路径,类似情绪化的暴力介入不仅无法平息矛盾,反而会使事态加剧,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对此,马腾呼吁,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应当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法治意识。任何纠纷都应在法治框架内化解,暴力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遇到冲突升级,应优先考虑报警、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


  二是理性意识。理性沟通永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冲动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制造悲剧的“导火索”。唯有冷静处置、依法行事,才能真正避免“小事酿大祸”。


  三是共情意识。冲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但如果能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很多矛盾就能找到化解的办法。


  本报记者 张海燕/本报通讯员 陆艺楷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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