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李某与王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购买交强险时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辆登记所有人对此存在过错的,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与李某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以李某名义出资购买车辆。2025年1月23日,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之间系“借名买车”,黄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李某虽系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其明知黄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车辆分期购买手续,仍让黄某借自己名义购买车辆,李某负有督促黄某及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其怠于提醒,致使车辆交强险脱保,导致伤者无法在交强险内依法获赔,李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在交强险内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