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货运车辆“使用过程”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货运车辆的使用过程并不局限于行驶过程,还包括与货物运输作业相关的装货、卸货等环节。驾驶员为完成运输作业,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实施卸货相关操作的,应认定属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相应损失应纳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2023年7月17日,李某驾驶该车拉运焦炭,在某处临时停靠后下车打开车厢栅栏准备卸货时,被车上焦炭掩埋并致其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李某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范围。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确界定“使用保险车辆”系认定本案事故是否属于赔付范围的关键。根据生活常识,机动车使用过程不仅仅包括车辆的行驶,也涵盖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过程。案涉被保险车辆系货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使用过程应围绕着货物运输作业来体现,装货、运输、卸货均属于货物运输过程,故货物运输过程的相关环节均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过程。本案中,李某系某运输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其在打开车厢门准备卸货的过程中被车上货物烫伤,应当认定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