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据实确认未成年人被安置资格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陈某与某房屋征收局行政确认案
【关 键 词】
行政 未成年人 与父母共同生活 户籍补录 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4日,陈某与何某某生育女儿陈某甲,将陈某甲落户于某村某户。2019年7月11日,陈某与何某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8月15日,陈某与何某某生育儿子陈某乙。2021年3月31日,某安置办公室(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安置人口陈某、何某某、陈某乙共3人。2022年4月28日,某派出所根据亲子鉴定报告注销某村某户中的陈某甲户口。后经公安机关同意,陈某甲以补录往年出生落户于陈某、何某某户口所在的居民组。2022年11月17日,陈某向某房屋征收局申请将陈某甲列为增加的安置人口。2022年12月20日,某房屋征收局作出《答复》:陈某申请将陈某甲作为新增安置人口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甲系陈某、何某某亲生子女,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虽然出生后未落户于父母所在居民组,但已通过申报补录往年出生落户至父母所在居民组,系父母所在居民组居民。陈某甲未曾享受征收补偿方面的任何权益,若本次对陈某甲不做征收补偿安置,陈某甲也不可能再迁户回某村,将无法获得任何安置补偿权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相悖。虽陈某多年来未将女儿陈某甲迁户至其家庭户中,有规避法律法规的可能,但陈某的不当行为不应影响未成年人陈某甲享受其应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某房屋征收局作出《答复》,认为陈某甲不能作为陈某户新增安置人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具体应当如何补偿安置,应由征收补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征收补偿主管部门仅以未成年人陈某甲出生时落户情况、《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父亲陈某、母亲何某某户籍登记内容为标准,拘泥于户籍登记情况从而否定陈某甲的被安置资格,忽略了陈某甲自出生后与父母共同生活于征收安置补偿区域、未曾享受征收补偿方面的任何权益的重要事实,有违法律规定,未能公平、合理对待未成年人陈某甲。审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合理据实确认陈某甲为安置人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以司法裁判助推行政机关实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