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引入家事观察员 巧解子女抚养困局 ——骆某与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 键 词】
民事 家事观察员 变更抚养关系 抚养不利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骆某与庞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骆某甲由父亲骆某抚养,儿子骆某乙由母亲庞某抚养。后骆某未履行将骆某乙交由庞某抚养的义务,庞某多次上门欲接走骆某乙未果,骆某乙至今仍与骆某共同生活。后骆某诉请法院判令变更骆某乙由自己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受到同住家庭成员的影响甚至干扰的情形,经当事人同意,探索引入“家事观察员”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审理法院从名册选取检察官、妇联工作人员、团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等7人担任家事观察员,围绕抚养权案件中应关注的问题设计《家事观察报告》,报告分为客观因素考量和主观理由,客观因素考量部分从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亲子关系、子女生活情况等优势因素和双方是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行为的劣势因素,为家事观察员评估双方抚养未成年人的综合条件提供参考,主观理由阐述则由家事观察员从自身视角给出个人观察意见和理由。7名家事观察员发挥各自职业优势,根据报告内容询问、考察双方当事人,询问后填写报告提交给审理法院。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结合询问情况、家事观察报告等在案材料认为,在变更抚养关系中,遵循的是抚养不利原则,即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事由,才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未成年子女骆某乙表达的主观意愿可能受到同住家庭成员和生活环境的影响,所表达的意愿并非对其成长最为有利,故其意愿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庞某、骆某离婚前,庞某与骆某乙共同生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庞某有家暴、虐待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判决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应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判断未成年子女意愿的标准。本案中,在面对未成年子女意愿可能受到父母一方的干扰、影响,所表达的意愿实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自身成长时,审理法院选择探索引入“家事观察员”作为第三方开展家事观察,将公众评价引入案件,辅助审理法院化解矛盾。各家事观察员专业领域不同,视角各异,独立作出的《家事观察报告》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大众朴素价值观,丰富了案件裁判视角,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助于引导父母提高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