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社工开展家事调查和心理测评 为裁判抚养权归属提供重要参考 ——李某与甘某离婚纠纷案
【关 键 词】
民事 未成年人抚养权 社会工作者 家事调查 心理测评
【基本案情】
李某与甘某婚后生育长子甘某甲、长女甘某乙、次子甘某丙。双方均长期在外务工,感情确已破裂,就子女抚养协商不下。审理法院根据与海南某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社签订的协议,委托该社就父母双方收入水平、家庭情况和未成年子女身心状况、学习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调查人员通过家访面谈、电话访谈等形式开展调查,以录音、笔录的方式保留调查全过程,出具《家事案件调查报告》,并针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作出《心理测评报告》。调查中,长子甘某甲选择和甘某生活,长女甘某乙选择和李某生活。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父母因长期在外务工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教育,未成年子女可能存在厌学、性格孤僻等问题。为充分掌握全案情况,审理法院委托海南某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社开展家事调查、心理测评,最终参考调查结果、测评报告并综合未成年人长期学习生活情况,判决长子甘某甲由甘某抚养,长女甘某乙、次子甘某丙由李某抚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未成年人子女有3名,父母就抚养权争议较大,协商不下,难以裁判抚养权归属。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案结事了,审理法院主动借助社会力量,委托社会工作者就父母双方情况、子女身心状况、子女意愿,独立开展调查、评估。社会工作者根据调查评估的内容,出具《家事案件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真实还原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全面反映父母抚养条件、抚养能力,为审理法院裁判抚养权归属提供重要参考。案件宣判后,父母均未上诉,表明裁判结果既实质化解父母之间的离婚纠纷,又尊重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真正做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