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界定勘探开发责任,服务海洋能源科技创新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等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海洋地质调查局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共同在海南省西南方海域某处大陆架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钻探及随钻测井项目。其中,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负责钻探,某科技公司负责随钻测井。项目运行过程中,一口钻井在钻至海床以下近2000米深度时发生卡钻事故,各方施救无果,并最终导致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的下部钻具组合和某科技公司的随钻测井设备落井灭失。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随钻测井设备的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保险人,其在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请求判令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赔偿其损失84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该案系各方当事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范围内的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所引发的纠纷,由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管辖。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对于浅层气等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及其对钻探作业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准备不足,处理不当,在下部钻具组合设计,应急操作等环节各自存在过错,对案涉卡钻事故的发生、随钻测井设备的灭失及相应损失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赔偿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45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可燃冰是一种主要分布在深海海底的新一代清洁海洋能源矿藏,其勘探开采是我国当前海洋能源开发的重要方向之一,具有高门槛、高风险及高专业化程度和技术密集程度等特点。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案涉事故原因,准确认定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及过错,详细论述了无人深潜器、水下信息传输等前沿海洋开发装备、技术的功能作用以及对各方责任的影响,展现了海事法院对于处理复杂、高危海洋环境下的海事侵权案件的专业司法能力。该案对于海洋开发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体现了海事司法在保障我国海洋领域内资源开发,服务海洋科技创新,海洋能源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