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信用修复 府检联动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7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被执行人某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磨料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后经催告,磨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县安监局向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磨料公司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23日,县法院实地调查发现磨料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3月29日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公示。2019年5月15日,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大数据技术排查发现,县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磨料公司长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以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两个理由相互矛盾,遂依职权开展监督。


调查核实 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调阅磨料公司涉案卷宗材料,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公示时长等,查明:一是该公司多年前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查封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具备履行能力;二是该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显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案涉执行信息发布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至检察机关审查时公示期长达6年;三是该公司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的法定情形。


监督结果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磨料公司不具备履行能力,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失信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5年6月6日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县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对磨料公司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并对2018年以来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就140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同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学习,持续规范执行工作。


工作延伸 2025年8月,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会同县发改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围绕信用修复政策落实、协同联动机制构建等议题深入研讨,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该市检察院联合市发改委牵头,与市法院、市税务局等责任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专项治理定期会商机制,制定并出台《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助力市域信用修复工作开展。目前,全市两级检察院已协助发改委完成信用修复2850余次,区域内高频失信主体数量从年初的71个降至20个,减少71.8%。


【典型意义】


一是以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履职,打造数字化监督范式。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发现监督线索,解决了行政检察线索发现难问题。借助大数据技术全面筛查与深度分析能力,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监督视角从个案纠错拓展至类案监督,形成“个案办理—数据筛查—类案监督—效果反馈”的监督闭环,打造可复制推广的数字化监督范式,赋能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


二是以检察监督助力涉企信用修复,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推动完善信用惩戒和修复制度,对重振企业和个体信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同法院和行政机关,建立“数据共享—协同治理”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失信修复的精准度与效率,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彰显检察监督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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