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倒塌致顾客受伤,谁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6-05)法治资讯108
基本案情2022年2月,段某入住位于某大厦三、四层的某酒店。当日下午,段某从大厦一楼大堂准备外出,行至大堂单开玻璃门处,其先向门右侧外推,门无法推开,随即段某移至门左侧继续外推,仍未推开,便转而向回拉动。此时玻璃门突然自上而下朝大堂内倾倒并砸向段某,段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后仰倒地,头部同时被玻璃门砸伤。…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段某入住位于某大厦三、四层的某酒店。当日下午,段某从大厦一楼大堂准备外出,行至大堂单开玻璃门处,其先向门右侧外推,门无法推开,随即段某移至门左侧继续外推,仍未推开,便转而向回拉动。此时玻璃门突然自上而下朝大堂内倾倒并砸向段某,段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后仰倒地,头部同时被玻璃门砸伤。


事发后,段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内上髁骨折、多根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2023年11月,段某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其损伤与本次意外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段某认为,酒店、大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6月,段某将上述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4万元。


经查,事发地点由某物业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倒塌的玻璃门虽位于大堂内,但并非被告酒店的经营管理范围。而大厦施工单位早已完成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已过质保期。事故发生时,大厦仅开放对开玻璃大门供人员进出,而倒塌的玻璃门处于锁闭状态,但现场未设置任何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大厦一层大堂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收益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玻璃门虽处于锁闭状态,但某物业公司并未对该单开玻璃门禁止使用的状态进行特别告示,亦未有障碍物对该门的使用进行阻挡,存在管理不当,应对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段某未选择正常开放的大门通行,而尝试推拉未启用的玻璃门,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某物业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并非事发玻璃门的管理者,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大厦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的保修期均已过,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故上述被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厦建设单位虽持有部分房屋,但大堂已交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不宜由业主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段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4.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启用的设施,应通过设置明显告示、摆放障碍物等方式进行提示和阻挡,避免他人误操作引发危险。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公民在进入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场所的管理规定,对明显可判断为未启用的设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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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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