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倒塌致顾客受伤,谁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6-05)法治资讯78
基本案情2022年2月,段某入住位于某大厦三、四层的某酒店。当日下午,段某从大厦一楼大堂准备外出,行至大堂单开玻璃门处,其先向门右侧外推,门无法推开,随即段某移至门左侧继续外推,仍未推开,便转而向回拉动。此时玻璃门突然自上而下朝大堂内倾倒并砸向段某,段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后仰倒地,头部同时被玻璃门砸伤。…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段某入住位于某大厦三、四层的某酒店。当日下午,段某从大厦一楼大堂准备外出,行至大堂单开玻璃门处,其先向门右侧外推,门无法推开,随即段某移至门左侧继续外推,仍未推开,便转而向回拉动。此时玻璃门突然自上而下朝大堂内倾倒并砸向段某,段某避让不及被砸中后仰倒地,头部同时被玻璃门砸伤。


事发后,段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内上髁骨折、多根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2023年11月,段某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其损伤与本次意外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段某认为,酒店、大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6月,段某将上述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4万元。


经查,事发地点由某物业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倒塌的玻璃门虽位于大堂内,但并非被告酒店的经营管理范围。而大厦施工单位早已完成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已过质保期。事故发生时,大厦仅开放对开玻璃大门供人员进出,而倒塌的玻璃门处于锁闭状态,但现场未设置任何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大厦一层大堂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收益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玻璃门虽处于锁闭状态,但某物业公司并未对该单开玻璃门禁止使用的状态进行特别告示,亦未有障碍物对该门的使用进行阻挡,存在管理不当,应对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段某未选择正常开放的大门通行,而尝试推拉未启用的玻璃门,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某物业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并非事发玻璃门的管理者,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大厦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的保修期均已过,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故上述被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厦建设单位虽持有部分房屋,但大堂已交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不宜由业主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段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4.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启用的设施,应通过设置明显告示、摆放障碍物等方式进行提示和阻挡,避免他人误操作引发危险。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公民在进入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场所的管理规定,对明显可判断为未启用的设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2228

分享给朋友:

“玻璃门倒塌致顾客受伤,谁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的相关文章

最高检印发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一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这8起案件分别是内蒙…

遭遇校园欺凌,如何有理有利应对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景韵润●“让旁观者不再旁观”对学生欺凌问题的缓解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要引导学生敢出手、能出手,更要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方式出手,要教育引导学生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向老师、学校反映●受害者要及时、全面地保留各种证据,以便后续对欺凌事件的有效处理,包括拍照摄像及时记录伤…

河南郑州金水:打造“法院+”源头解纷新模式

河南郑州金水:打造“法院+”源头解纷新模式

人民法院报见习记者 刘熠博 文/图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深度融入社会基层治理,创新发展“法院+”调解模式,抓前端、治未病,努力让矛盾纠纷止于未讼。“法院+网格” 主动介入做好源头预防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辖区基层司法需求,在街道办事处设立诉调对接中心,法院领导班子…

河北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河北法治报5月30日讯(记者 柳红领)今天,记者从省检察院举办的“检教同行,共护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中获悉,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不断更新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能动履职,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活动,强化…

福建省晋江市:公安携手妇联共筑反诈“防火墙”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吴军华“什么是电诈工具人?‘宝妈’经常受骗的类型有哪些?该如何防范?”……近日,由福建省晋江市反诈骗中心、晋江市妇联联合主办的“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直播活动吸引了上万人在线围观。此次直播活动以“反诈摊车”的形式走进五店市传统街区莲花池,直播间内容丰富,涵盖“两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