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销售来源不明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经人推荐添加了被告人张某的微信好友,当日,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了两支没有追溯码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当月11日晚,郭某某应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要求,到刘某某经营的某美睫…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经人推荐添加了被告人张某的微信好友,当日,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了两支没有追溯码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当月11日晚,郭某某应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要求,到刘某某经营的某美睫美甲店内向被害人李某某注射肉毒素瘦肩针。郭某某将从张某处购买的上述两支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分两次向李某某注射,当晚李某某身体不适并出现昏迷,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背部注射“瘦肩针”后致不良反应,心肺复苏后继发缺氧缺血性脑病、肺部感染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衡力)样品非该公司生产。
【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也是注射剂药品,国家对其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生产审批、严格限制流通渠道、严格溯源等特殊管理。被告人张某将没有追溯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对外销售,被他人用于医疗美容项目,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使用经国家批准、有明确追溯码的药品,切勿轻信网络推销或贪图便宜,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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