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某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厘清合同权责边界,当庭履行化解涉企买卖纠纷
一、基本案情某制造公司就钢材采购项目对外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某商贸公司按招标要求参与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某制造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基于对中标结果的合理信赖,某商贸公司随即与上游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提前筹备履约供货。后某制造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未加盖公章的采购合同文本,某…
一、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就钢材采购项目对外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某商贸公司按招标要求参与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某制造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基于对中标结果的合理信赖,某商贸公司随即与上游钢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提前筹备履约供货。后某制造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未加盖公章的采购合同文本,某商贸公司核对签章后回传,并催告制造公司完成签章确认,但某制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盖印章,并单方通知某商贸公司终止案涉交易。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某商贸公司诉至济源市法院,一审判决某制造公司赔偿某商贸公司违约损失。某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济源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交易全流程与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招标公告属于邀约邀请,某制造公司发送采购合同的行为构成要约,某商贸公司核对签章后回传为承诺,案涉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某制造公司单方终止交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针对双方争议的损失认定问题,法官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可得利益需扣除运费、履约必要支出等交易成本,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存在调整空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居中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既引导某制造公司正视自身违约事实与法律责任,也引导某商贸公司综合考量诉讼周期、执行成本等现实因素,合理调整赔偿预期,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制造公司一次性向某商贸公司支付约定赔偿款,并于调解当日当场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纠纷彻底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济源中院紧扣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厘清争议焦点,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积极开展二审诉讼调解,公平公正界定责任、平衡双方利益,高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并当场履行,实现纠纷快速、实质化解,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了衍生诉讼与后续执行程序的发生,既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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