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调解“三着力”化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基本案情“大脸鸡排”系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炸鸡类著名品牌,经长期运营推广与市场积累,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该公司在包装袋、肉类、饮料、广告加盟及餐饮服务等多个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济源市某小吃店主营小吃饮食服务项目,其店铺内经营的鸡排产品名为“台湾大脸鸡排”,外…
一、基本案情
“大脸鸡排”系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炸鸡类著名品牌,经长期运营推广与市场积累,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该公司在包装袋、肉类、饮料、广告加盟及餐饮服务等多个类别上享有“大脸鸡排”一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济源市某小吃店主营小吃饮食服务项目,其店铺内经营的鸡排产品名为“台湾大脸鸡排”,外卖平台上的鸡肉产品描述中均使用了“台湾大脸鸡排”字样作为产品识别的标识。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济源市某小吃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含有“大脸鸡排”字样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其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由于“大脸鸡排”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济源市某小吃店擅自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虽小,但涉及小微经营者的生存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在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后,用“三着力”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是着力初步审查和事实固定。承办法官对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济源市某小吃店的侵权标牌进行取证固定,确认小吃店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上高度相似。二是着力风险评估和释法沟通。法官了解到济源市某小吃店的招牌是其店铺标识的核心部分,引导其客观权衡更换标识的短期经营影响与持续侵权的法律风险;同时向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说明说明涉案小吃店经营规模小、主观侵权恶意弱的实际状况,希望能够考虑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和经营现状。三是着力调整预期和利益平衡。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了小吃店、小商户侵权案件的调解或判决案例,让双方有一个合理客观的心理预期,居中推动协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济源市某小吃店当天给付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2200元,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保护与小微经营者经营保障相冲突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中未止步于简单的侵权认定,通过风险评估、类案引导等工作,找准了权利保护与小微经营者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点。通过适用商标纠纷调解“三着力”调解思路,不仅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避免了小微经营者陷入经营困境,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注重实质解纷,又兼顾善意文明,对保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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