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不一定能认定工伤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01)案例分析260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某公司职工高先生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却没能被用人单位按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帮他申请认定工伤,也没有能享受到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和治疗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产生了争议,并准备聘请律师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好在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及时对高先生进行了释法教育,才让他了解到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便放弃了诉讼,并向用人单位赔礼道歉以求得谅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事故发生当日,高先生由于前日晚与朋友聚餐多饮了几杯酒,早晨起床迟了,眼看上班要迟到,高先生便骑上电动车快速行驶,并在一个交叉路口闯红灯逆向行驶,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好在小轿车司机经过红绿灯路口时,依规减慢了速度,只是疏于观察,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高先生手臂肌肉拉伤和肩胛骨骨裂。后经交警勘察认定,高先生属于酒后驾驶电动车,且逆向行驶闯红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了单位领导,说他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他没有说自己闯红灯逆向行驶,而且当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单位领导以为是工伤,不仅让高先生安心养病,承诺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还派出单位工会同志到医院看望慰问,工会的同志也在医院安慰高先生,领导讲了享受一切工伤待遇。

然而,半个月后,当高先生的家人拿着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人事科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到了拒绝。高先生认为,领导答应自己的工伤待遇不应该变卦,而且自己确实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高先生托朋友请来一名律师准备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维权。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并查阅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告诉高先生,他这种情况确实不能算工伤,官司不可能打赢,领导之前的口头答应享受工伤待遇,是基于对高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承担轻微责任的假想。

律师告诉高先生并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工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像高先生这样逆向行驶闯红灯,甚至酒后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本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都很难认定为工伤,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吸取教训,珍惜生命,遵守交通法规。

(江苏工人报 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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