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金某某、钱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承包种植莲藕的池塘,与金某某、钱某某承包种植水稻的稻田相邻。2023年7月,金某某、钱某某雇人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丁草胺用于封草。次日,张某某发现其莲塘藕叶出现药害症状,莲叶失绿、黄化、边缘干枯。张某某遂向某县农业农村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23年8月,张某某自行委托机构对其莲…
基本案情
张某某承包种植莲藕的池塘,与金某某、钱某某承包种植水稻的稻田相邻。2023年7月,金某某、钱某某雇人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丁草胺用于封草。次日,张某某发现其莲塘藕叶出现药害症状,莲叶失绿、黄化、边缘干枯。张某某遂向某县农业农村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23年8月,张某某自行委托机构对其莲藕死亡与他人喷洒农药的因果关系、损害面积与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确认构成因果关系,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1752.32元。张某某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钱某某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30000元等。诉讼中,金某某、钱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时间较久无法准确鉴定为由,终止了鉴定。
裁判结果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害因果关系、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因张某某的莲藕收入减少除药物侵害,还受到市场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故酌定金某某、钱某某承担张某某莲藕损失及鉴定费用的70%,即(81752.32+30000)×70%=78226.62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无人机植保等智慧农业技术的广泛普及,极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但如操作不当,极易引发农药飘移、跨界污染等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本案的公正审理契合了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农药规范施用、防范农业面源污染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强化智慧农业作业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促推从业者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污染防控意识;另一方面,细化了农业环境侵权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责任裁量规则,以司法裁判守护智慧农业发展,助力绿色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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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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