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内蒙古土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式迈入法典化新时代。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间节点上,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结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实现生态修复、企业发展、社会公益多方共赢,为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式迈入法典化新时代。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间节点上,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结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实现生态修复、企业发展、社会公益多方共赢,为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司法亮剑,守护生态环境底线
2019年初至2020年5月期间,A公司为降低处理费用,在未取得环保审批且明知合作方无资质的情况下,以“改良盐碱地”为名,伙同他人将约一万多吨氨基酸植物营养液倾倒至乡村农田,造成防护林7511株杨树死亡。经检测,倾倒液体中氨氮、COD超标数百至数千倍,且含有重金属,被污染土壤无防渗功能,符合法律定义的“渗坑”,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七人合议庭倾力调解,探索生态保护最优解
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组成七人合议庭先后两次开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既要依法严惩污染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又要兼顾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偿债能力,合议庭认同当事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就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周全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协助完善协议内容,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明确A公司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写明具体的修复期限、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等事项。同时,明确A公司未履约则启动替代修复方案以及起诉方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生态环境部门也参与了协议的签订。协议达成后该院第一时间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满后无人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法典引领方向,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核心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将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纳入法律体系。本案的审理与调解,与法典的精神高度契合,调解协议要求案涉公司限期自行修复污染土壤,若未履行则承担高额替代修复费用——这种“自行修复优先、替代修复兜底”的责任模式,杜绝了“纸面修复”,确保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修复。除此之外,林木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多元化责任形式,全面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各个维度,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
护航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严惩污染行为的同时,法院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判决方式,而是考虑如何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通过调解为企业争取了自行修复的时间和空间。通过调解方式替代刚性判决,避免巨额赔偿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冲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充分考量企业经营状况,设置“未达标则增至”的弹性条款,既体现对污染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企业预留整改发展空间,真正实现了“惩治污染、修复生态、帮扶企业”的有机统一。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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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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